Friday, August 10, 2018
列维 - 斯特劳斯:社会中有看不见的普遍构造存在
索绪尔是语言学家。而列维-斯特劳斯则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家。从索绪尔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语言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被革新的。这就意味着由语言所制定的社会秩序是不断变化的。而斯特劳斯说:
“在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秩序里,有一个不变的,作用于各种社会的共同的普遍构造存在。”
而这种普遍构造有时不明显,不容易察觉的。斯特劳斯举了一个他通过研究而发现的普遍构造的一个例子:
“近亲结婚是不被允许的”
一般认为这是个基于遗传学或伦理学上的规则。但斯特劳斯说这是属于社会秩序的基本构造之一的。斯特劳斯曾深入南美亚马逊河流域与当地土著部族共同生活了3年。他发现即使这些在西方人眼中的“未开化的野蛮人”社会里,近亲结婚也是被禁止的。通过与外部的通婚,部族才与外界形成接点,才能在社会中发展。这是在遗传学或伦理学之外,由形成社会秩序的“普遍构造”所决定的。这种“普遍构造”是无法通过人力所改变的。构造主义就是通过研究这些“普遍构造”来认识世界。
斯特劳斯和萨特是好友,但他后来开始批判萨特的
“存在先于本质,人有选择本质的自由”
这一观点了。理由是所谓人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类社会的“普遍构造”所左右 。并非那么“自由”。比方说你要当歌星,前提是社会上有歌星这一职业。而这又是由人类社会中有对艺术文化的需求这一基本构造来决定的。也就是说,你的选择是在社会的基本构造所限定的范围内,而不是理想意义上的单纯地来源于自我主观的“自由”。
斯特劳斯也批判“文明社会”和“未开化的野蛮人社会”的这种说法。因为这种说法是基于社会进化论的,也就是说社会是不断进化,不断往前发展的。而这种观点只是“文明社会”的人的自我肯定的观点。在斯特劳斯看来,“文明社会”与“未开化社会”只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前者敏感于历史的变化,比较“热”。后者着重于安定,而偏向于排除历史变化的因素,比较“冷”。就仅仅是两种形态而已,并无优劣。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