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是这样描述孩子与家庭的关系: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然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如果他们继续结合在一起,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志愿的了;这时,家庭本身就只能靠约定来维系。
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由此可见,孩子不是父母的所有物、小时候的养育与服从是基于“自然的联系”、而成人后就应该相互独立。转换成基于社会约定的家庭关系。而这一分界点就在于孩子达到“理智的年龄”。所以如果父母不能意识到这一点,在孩子独立后仍然行使基于自然的联系而拥有的“照顾”的权利时、就会造成不良后果、甚至是家庭的破坏。反过来、在孩子小的时候、不是教育他正确的达到“理智的年龄”、孩子就会失去本应属于他应有的自由、而不能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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