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来自由而平等,一个人并不拥有对他人来自于自然的支配权利。那么,正当而合理的权利的形成只能来自于约定。
如前文所述:
• 奴隶并非天生,而来源于最初的暴力;
• 暴力不产生任何权利;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
那么来源于约定的正当权利,会导致奴隶制度的形成吗?
要注意的是这里虽然用到了"奴隶制"一词,实际上是指君主制。即全体国民尊奉一个君主。
在这里,"反面派"格老秀斯先生(笑)又登场了:
"既然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给某个主人而成为他的奴仆。那么,一个国家的人民当然也可以转让他们的自由而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
卢梭反驳道:
"什么叫转让?不是给予就是出卖。一个头脑正常的人不会给予他人自己的自由,那么只有出卖了。"
如果说是一种出卖,那当然是要换取某种东西了。对于个人可以说是奴隶从主人那里换来食物等生存必需品。那么对于全体人民来说是什么?君主并不给予人民生活必需品,相反他从人民那里获取他需要的所有东西。那么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的自由?
如果要给这个质疑一个答案的话,那就是秩序。为了防止回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尽管是否在自然状态真的会出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现象还有争议,让我们权且假定这是真的)。
卢梭说如果这是答案的话,那么当一个暴君的穷奢极欲,征伐好杀使得人民生活比在自然状态还恶劣,那么会有一个头脑正常的人去"转让"(出卖)自己的自由吗?人在牢狱中的生活的确有秩序和安宁,可是有多少人期待着去坐牢呢?
所以,卢梭的结论是没有一个正常人会无缘无故的转让自己的自由。如果这种"转让"是出自本意的那就是昏乱和无效的决定,这种决定是够不成任何权利的。
退一万步讲,即使一个人自愿转让自己的自由,但是他/她也绝没有权利去转让孩子的自由。孩子为了生存把自由托付给父母,父母在其成人之前有义务照顾孩子,当然为了孩子的幸福也有权利去制定诸多规矩。但是,父母绝对没有权利无条件的去转让孩子的自由给他人。这是违反自然的。
所以,一个"专制"的政府想要获得正当的权利,就必须在每一个(成为自己主人)世代的人民中获得承认。但如果它这样做了,那么它也就不再是一个专制的政府了。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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