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法国启蒙运动的三位伟人中,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的墓碑应该是纯白色的话,那么卢梭的墓碑则应该是像前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的一样,由一半白和一半黑所构成。"
人大哲学院副教授周濂如是说。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不少学者认为正是因为在法国大革命中,罗伯斯庇尔奉行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七章《关于主权者》中的下面这段话,才引发了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而致使成千上万的人被送上了断头台,其中包括罗伯斯庇尔本人。
"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隐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一般意志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一般意志。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
即卢梭的关于强制的自由这一观点。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一说法是如何展开的。我不得不承认这一篇非常之烧脑....很难理解。所写的内容只是我现阶段的理解。不能保证以后不会推翻在这里的描述:)。
通常,谈到契约总有契约双方的存在,即不同的双方A与B的存在。而A与其自身(A与A)的契约也许对于A个人有某种意义(类似某种自己对自己的赌咒发誓....笑),但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效力。也就是说法律无法以你违背了你对自己的约定而惩罚你。可是在我们来看前文所叙述的社会契约的时候,就会发现每一个个人都扮演了两个角色:
A:主权者的一分子(代表一般意志)
B:个人(按卢梭的用语叫"臣民",代表个人意志)
好像从一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自己与自己的约定。但是要注意的是不同于个人同自己的约定,社会契约中的一方是作为主权者的一分子的。就这一点来来说,卢梭说民法上的"自己与自己的约定是无效的"这一条在此并不适用。
那么,在解决了有效性的问题之后,就产生了第二个问题,由约定而产生的约束力的对象是谁?卢梭说对于一个主权者来说,制定规则来约束自己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不符合任何一个共同体的特性。比方说,
- 一个政党的章程只是来约束政党中的每个成员,而不是作为抽象主权者的政党自身;
- 即使是作为民主国家的基本大法的宪法也无法约束这个国家的主权者—人民(注意,这里人民是作为抽象的完整独立的存在);
- 在奴隶或君主专制社会,所有规则都是用来为作为主权者的主人或君主而服务来约束奴隶和臣民的;
所以,这个社会契约中个人作为主权者的一分子所代表的一般意志要高于作为个人而代表的个人意志。当个人意志与一般意志相冲突时,个人要服从一般意志。那么看到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朴素的问题,这样的话不是不自由了吗?前文曾经写过,这里需要的就是个人有足够的德性去理解"自律给我自由"了。因为一般意志所代表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注意,问题要出现了。那么当有个人不理解这个一般意志的所代表的真正的自由,而非要把个人意志凌驾于一般意志之上呢?卢梭的回答就是上面那段话,因为比较重要,所以让我再写一遍:
"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隐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一般意志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一般意志。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
也就是是说对于这样缺乏"德性"去理解真正自由的人,共同体全体就需要强迫他去服从一般意志而获得真正的自由,这就是卢梭著名的"强制的自由"的观点。而据说法国大革命中以罗伯斯庇尔为代表的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就是以这个观点为理论依据的。对此,我的疑问是:
如何论证一个所谓的"一般意志"是有利于共同体每一个成员的真正的一般意志,而不是仅仅由共同体中一部分人所主张的有缺陷的"一般意志"呢?
因为在这里,卢梭的论述是基于真正的一般意志,而雅各宾派暴政只是其中一部分人所主张的"一般意志"。所以在这样一个论证方法没有确立的阶段,把雅各宾派恐怖统治的责任放在卢梭头上是否有些过于武断了?
呵呵,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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