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为人的根本,放弃与之而来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这等同于放弃了一切,而放弃了一切的人当然不会得到任何报偿。这种放弃根本不符合人性。从意志中夺走自由也就是从行为中夺走了道德。而如果一个约定是对一方树立绝对的权威,而无限制地对另一方强加以服从的义务,那么这种约定是空虚而矛盾的。"
这一段话可以说是对前文的总结陈词。卢梭干净利落地论述了他的观点:
来源于约定的正当权利,根本不会产生奴隶制(君主专制)
可是"反面派"格老秀斯先生并不好应付,他关于奴隶制的新主张又出来了:
"奴隶制的正当性来源于战争。胜利者对失败者有生杀予夺的权利。所以,失败者可以通过转让自己的自由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这当然是一种正当的权利。"
读到这里,说实话。我虽然觉得有什么不对劲儿,但又说不出不对在什么地方 。对于格老秀斯的这个持论据说还有个专有名词叫"征服权"。
看看卢梭是怎么反驳的吧!
卢梭首先问了一个问题:
"杀死失败者的权利真的来自于战争状态吗?"
当然是啦,战争不就是你死我活吗?
卢梭说:不对。
设想在原始社会,分居两地的两个部落的人老死不相往来。他们之间谈不上和平还是战争状态 。从这一点来说:
"和平或战争状态并不是自然的人与人之间的状态"
这一点很重要,简单来说就是人类之间不存在因"天敌"关系而产生的正当的征服权。那么我们就会问了,和平或战争状态来自于哪里?
"来源于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卢梭回答说。
人与人间的战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是不可能发生的:
• 不存在物的所有权的原始社会;
• 所有权被完全确立于法制的权威之下的理性社会;
所以,战争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状态,而是国与国之间的状态。不宣而战地抢夺他国财产,屠戮他国人民根本不能算战争,而只是强盗行为而已,这种情况根本谈不上存在什么权利。
那么,在国与国的战争中,人出于什么状态呢?在国与国的战争中,士兵不是作为个人而战,也不是作为国家构成的一分子而战,而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而战。换而言之,
"战争状态中的一国的敌人只能是另一国,而不是另一国的人"
士兵们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而偶然成为敌人的。
所以,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战胜国的权利如下:
• 夺取他国的公有财产是正当权利。而没有权利去夺取个人财产;
• 有杀死拿着武器作为国家保护者的敌方士兵的正当权利。而当敌方士兵放下武器停止抵抗的时候,就变成了一个普通的个人,而胜利者对并不是战争关系的个人不具有杀戮的权利。
由此可见,胜利者所拥有的正当的生杀大权的仅仅是针对进行不妥协而进行抵抗的敌方士兵。这些士兵既然在顽强抵抗,自然不会有以自由换生命一说了。
所以,卢梭的结论是:
奴隶制不会来源于任何正当的权利,只能出自于暴力和由暴力所带来的屈服。
呵呵,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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