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rch 14, 2019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二章。在第一章"主权是无法转让的"中,卢梭告诉我们,主权者只能是作为集合的人民全体,而且其主权也只应该由人民自己来行使。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在现实制度上卢梭主张的是彻底的直接民主制,而非代议制等间接民主制度。

在现实中,采用直接民主制度的国家少之又少(现在的瑞士?)。一方面是因为对于国家的规模等有很大的限制,所以很难运作;另一方面直接民主也有陷入愚民统治的风险(例如古雅典城邦的民主制)。所以,尽管所有国家都赞同卢梭的上述关于主权者和主权归属的观点,即"主权在民"的观点,但在运作上绝大多数却都是采取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制度。

对这种间接民主制度,卢梭给予的评价是:

政治学者们的完美戏法。正如同日本的幻术师玩的戏法一样。他(幻术师)在人们面前把孩子的肢体分割成一块一块抛向天空,但当这些肢体落回地面时又恢复成一个活生生的孩子。政治学者们把主权分割成像立法权,司法权,交战权……这样一块一块的权利由不同的集团去行使,最后又巧妙地把这些权利收集起来,就好像是由人民自己行使的主权一样。

对于这一段描述,一部分学者认为卢梭针对的是格老秀斯,但也有学者认为针对的就是孟德斯鸠。卢梭认为主权是不能分割的:

一个事项只能是由全体人民决定的,或者不是由全体人民决定的这两种情况。前者是法律,后者顶多只能说是命令。

所以,在执行层面的任何"以人民的名义……",在卢梭看来都是政治家(学者)们玩的把戏。

呵呵,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

Wednesday, March 13, 2019

主权是无法转让的

在前文曾经写过,在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把那些不遵循"一般意志"的成千上万的人送上了断头台。那么这里的疑问就是:

"究竟是谁代表了一般意志?"

很明显,在雅各宾派的例子中,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当权者们自认代表了一般意志。所以对不服从的人要实行"强迫自由"。关于一般意志,卢梭在这里有这样的描述:

"只有一般意志,才能依据公共的福祉这一国家设立的目的,来运作各种国家力量。"

那么什么是公共的福祉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卢梭称之为特殊利益。如果说国家设立可以用来调和特殊利益的对立,那么这个前提就是每个人的特殊利益不是完全不相容的,而是包含一致而共通的部分。正是因为这种共通的利益才使国家和社会得以存在。所以我们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

一般意志是通过保证每个人的特殊利益中的共通利益来达到"公共的福祉"这一目的。

在这个基础上,卢梭论述了关于一般意志如何运作的两个基本观点:

1. 主权者只能是集合体(人民全体),并且只能是由集合体(人民全体)所代表。

2. 主权者的主权不能转让。

对于第一点无需做太多解释。严格来讲类似

"我以人民的名义……"

这样的话根本不能成立,有时甚至是荒谬的。原则上代表人民的只能是人民全体。

或许你会质疑这种抽象的主权者的描述有意义吗?首先这里探讨的是哲学问题而不是方法论,需要把纷繁复杂的表象因素剥开来看本质,也就是主权的真正归属;其次,就现实来看民主政治也分为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两种类型。而直接民主就是人民全体通过投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直接行使主权。而现在盛行的代议制民主则是在运作方式上采取了妥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对于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的是非优劣就不属于这里讨论的范畴了。

第二点,主权是无法转让的。这意味着,主权只能由主权者(人民全体)来行使。不存在转让给领袖来行使一说。卢梭认为:

特殊意志(领袖的个人意志)不可能和一般意志保持一致。即使有一致的时候那也是偶然的不可持续的。因为特殊意志倾向于自我优先,而一般意志倾向于平等。

这一点其实是不言而喻的。没有任何一个个人或子集团能够正确无误的反映全体的意志。除非他(们)是上帝之类超越的存在(笑)。退一万步讲,即使在今天我们或许愿意转让主权给某位领袖,但我们永远无法确认明天我们应该这么作。所以,就根本来说领袖无法代替主权者(人民)行使主权。

那么按照这个说法,是不是就意味着领袖的命令无法代表一般意志,而无需理会了呢?并非如此。只是领袖的命令作为一般意志来适用需要一个条件:

有反对权的主权者都没有反对的时候,领袖的命令就可以作为一般意志来适用。换而言之,如果人民保持沉默,就意味着默认 。

在这里,我想主要包含了两层意思:

1. "有反对权"的主权者是否真的被赋予了反对的权利?换句话说,是否被给予了正当的机会去表达赞成或反对?

2. 主权者们是否受到了充分的说明,来形成自己的判断?听了一大堆搞不明白的东西,却被要求表达赞成或反对的意见,明显是没有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沉默即赞成"就变得非常危险的了。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Saturday, March 9, 2019

关于土地的支配权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的第九章,也是第一卷的最后一章。当个人基于社会契约结合成为共同体之后,他(她)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土地都转让给了共同体,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从个人转移到了共同体。当这种转移发生时,是否所有权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呢?

举个例子,当一个人发现了一座广大的岛屿,于是他宣布按照先占权这座岛屿归他所有,其他一切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许登上这座岛屿!对于这种强盗似的先占权的滥用我们可以明确的说这种做法是不正当的。但是当这个个人按照社会契约把他的一切权利都转让给了共同体(比方说他的国家),那么这个岛屿的所有权就变成了国家的,这时候所有权是否就变得正当了?卢梭说不会变的正当!所有权的性质不会因为从个人转让到了共同体就发生任何变化了。但是,因为共同体的力量远远大于个人,所以这种转让后的占有很难被推翻,即使是不正当的。

对于先占权,国家的先占权来自于其成员(个人)的转让。卢梭说先占权比起最强者的权利(力量即正义)来说,有一定的合理的地方。但是要把先占权正当化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 这片土地上并没有其他人居住。(你把当地人全部杀光,然后宣布土地的所有权,那是永远不会正当的);
2. 只占有生存所需的土地(贪婪的占有是永远不会正当的);
3. 在占有的土地上进行劳动和耕作。(只是为了占有而占有是永远不会正当的);

卢梭质问说:

"当西班牙探险家努涅兹•巴尔沃亚发现太平洋之后,仅仅在海边登陆就宣布整个太平洋和南美洲归卡斯蒂亚王国所有。这种理由难道成立吗?"

这当然是不正当的,即使是"所有权"从个人(巴尔沃亚)被转让给共同体(卡斯蒂亚王国)。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当转让发生后,你要面对的不是巴尔沃亚一个人的"蛮横",而是整个卡斯蒂亚王国。

但同时,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发现另一个基于社会契约的个人权利的确立。那就是,通过转让你对你的财产的所有权(在这里,准确的说是你作为公共财产使用者的权利)得到了共同体的承认和尊重。你对财产从自然状态的"占有"变成了共同体内被尊重的"合理的所有"。同时,共同体会为了保卫你的财产而与外国为敌。

所以,一个头脑理智的君主应该意识到,正是因为有臣民的存在,通过他们的转让才有国家(共同体)的土地与财产。而不是君主占有了土地才有了对土地上生活的臣民的统治权。后者不会带来任何凝聚力,从而会使一个国家土崩瓦解。

最后,当然还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个人先结合起来形成共同体,再去获得土地。对于获得土地而得到的利益,无论是大家共同享有还以依据某种规则按比例分配给共同体中的个人來享有,总要满足一个规则,那就是个人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要从属于共同体对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换句话说,我想这里包含两层含义:
1. 当共同体失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以后,个人无法保留自己对那块土地的所有权;
2. 不存在由自己单独所有,而不属于共同体的土地。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Friday, March 1, 2019

除非我相信了,我绝不会理解

"主啊,我并不求达到你的崇高顶点,因为我的理解力根本不能与你的崇高相比拟,我完全没有这样做的能力。但我渴望能够理解,因为我绝不是理解了才信仰,而是信仰了才理解;因为我相信:除非我相信了,我绝不会理解。"

——中世纪意大利神学家 安瑟尔谟

相信属于信仰,理解属于理性。许多人都和安瑟尔谟一样,信仰高于理性。当这种信仰发展到极致时,甚至可以完全否定理性。中世纪的另一位护教士德尔图良说:

"上帝之子死了,这是完全可信的,因为这是荒谬。他被埋葬了又复活了,这一事实是确定的,因为它是不可能的。"

这就是著名的"唯其荒谬,所以相信"。好像荒谬可笑,怎么会有这样的傻瓜呢?你也许会这么想。可是,对下面这句话我们是否耳熟能详?

"理解了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在执行中加深理解。"

这与德尔图良有区别吗?没有。毫无理由的地去相信与毫无理由地去否定都是不对的。

呵呵,今天偶尔听到这一段,顺便写下来。

2019/3/1追记:

对于“理解的要执行……”,这段话我上面的描述或许会造成误解。

我的意思不是要对抗上级或权威。行政命令或法律条文是无法抗拒的,不是因为你不理解就有合理的理由去拒绝或逃避。这是基于另一种意义上的契约精神。正如同苏格拉底虽然不承认对他的审判的合理性,但至死也不逃避对他的死刑判决。


我想表达的意思是对不理解的要保持警惕。不能因为是权威,偶像或亲人的主张而就放弃思考。“合理性”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它可以来源于理性,也可以来源于信仰。我觉得应该选择前者,特别是当理性与信仰发生冲突的时候。仅此而已。

Wednesday, February 27, 2019

关于社会状态

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第八章。在这一章里,卢梭比较了自然状态与和基于社会契约的社会状态这两种状态中人类的得失。

在这里我觉得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自然状态,还是基于社会契约的社会状态都是为了方便叙述理论的假想状态,而不是真实存在或存在过的。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什么样没有人知道,同样的到目前为止的任何社会也都不是卢梭口中的那个基于完美社会契约的完美社会。如果用现实社会去置换卢梭所论述的社会状态就会出现问题。就如同用现在社会主义阶段的社会问题去驳斥共产主义的社会状态,亦或是用共产主义状态下的人的理性去要求现在社会主义阶段的人。虽然对于教条主义者来说这么做很方便上手,但可惜的是这些都是无的放矢。在一个意义上讲像许多人类历史上的悲剧就是因为没有分清楚理想与现实的差距,而生生地把理想照进现实所造成的。

好,我们回归文本。对于人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卢梭是这么描述的:

"就人类的行为而言,正义代替了本能;活动被赋予了道德;从那一时刻开始义务代替了冲动,权利取代了欲望。人类不再是只考虑自己的本身的动物,而开始察觉到在满足自己的欲望之前,应该先去倾听理性的声音。在这种状态下,他虽然失去了来自自然的众多利益,但同时获得了更大的利益。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而变得强大,他的思想变得开阔,他的情绪和灵魂都变得无比的地士气高涨。如果这种新的状态没有被恶用从而使他堕落到甚至比以前的自然状态还恶劣的状态的话,他将会多么地感恩于可以告别以前的低级动物的状态,而变成一个因拥有理性而幸福的人啊。"

都说卢梭持有一种"文明是一种罪恶"的观点,主张人性本善,正是在"文明"社会中才学会了虚伪变得丑恶。可是这里的这一篇论述却表达了截然相反的意思,直承基于一般意志的社会的自由要高于自然的自由 。

卢梭接着说,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变化使得个人失去了自然的(在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为所欲为的自由。换来的是市民的自由,这种自由使得他对他所拥有的一切获得了正当的所有权。换句话说,市民的自由在道德上要远远高于自然的自由。而这正是卢梭所强调的:

"人成为自己的主人的唯一条件就是获得有道德的自由。为什么这么说?仅凭着欲望生活只不过是一种奴隶的状态。只有人在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中生活,才是真正的自由。"

最后这句话明明白白的就是:"自律给我自由!"。我非常赞成。

呵呵,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Monday, February 25, 2019

关于主权者

"如果说法国启蒙运动的三位伟人中,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的墓碑应该是纯白色的话,那么卢梭的墓碑则应该是像前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的一样,由一半白和一半黑所构成。"

人大哲学院副教授周濂如是说。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不少学者认为正是因为在法国大革命中,罗伯斯庇尔奉行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七章《关于主权者》中的下面这段话,才引发了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而致使成千上万的人被送上了断头台,其中包括罗伯斯庇尔本人。

"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隐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一般意志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一般意志。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

即卢梭的关于强制的自由这一观点。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一说法是如何展开的。我不得不承认这一篇非常之烧脑....很难理解。所写的内容只是我现阶段的理解。不能保证以后不会推翻在这里的描述:)。

通常,谈到契约总有契约双方的存在,即不同的双方A与B的存在。而A与其自身(A与A)的契约也许对于A个人有某种意义(类似某种自己对自己的赌咒发誓....笑),但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效力。也就是说法律无法以你违背了你对自己的约定而惩罚你。可是在我们来看前文所叙述的社会契约的时候,就会发现每一个个人都扮演了两个角色:

A:主权者的一分子(代表一般意志)
B:个人(按卢梭的用语叫"臣民",代表个人意志)

好像从一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自己与自己的约定。但是要注意的是不同于个人同自己的约定,社会契约中的一方是作为主权者的一分子的。就这一点来来说,卢梭说民法上的"自己与自己的约定是无效的"这一条在此并不适用。

那么,在解决了有效性的问题之后,就产生了第二个问题,由约定而产生的约束力的对象是谁?卢梭说对于一个主权者来说,制定规则来约束自己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不符合任何一个共同体的特性。比方说,
  •  一个政党的章程只是来约束政党中的每个成员,而不是作为抽象主权者的政党自身;
  • 即使是作为民主国家的基本大法的宪法也无法约束这个国家的主权者人民(注意,这里人民是作为抽象的完整独立的存在);
  • 在奴隶或君主专制社会,所有规则都是用来为作为主权者的主人或君主而服务来约束奴隶和臣民的;
所以,这个社会契约中个人作为主权者的一分子所代表的一般意志要高于作为个人而代表的个人意志。当个人意志与一般意志相冲突时,个人要服从一般意志。那么看到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朴素的问题,这样的话不是不自由了吗?前文曾经写过,这里需要的就是个人有足够的德性去理解"自律给我自由"了。因为一般意志所代表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注意,问题要出现了。那么当有个人不理解这个一般意志的所代表的真正的自由,而非要把个人意志凌驾于一般意志之上呢?卢梭的回答就是上面那段话,因为比较重要,所以让我再写一遍:

"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隐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一般意志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一般意志。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

也就是是说对于这样缺乏"德性"去理解真正自由的人,共同体全体就需要强迫他去服从一般意志而获得真正的自由,这就是卢梭著名的"强制的自由"的观点。而据说法国大革命中以罗伯斯庇尔为代表的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就是以这个观点为理论依据的。对此,我的疑问是:

如何论证一个所谓的"一般意志"是有利于共同体每一个成员的真正的一般意志,而不是仅仅由共同体中一部分人所主张的有缺陷的"一般意志"呢?

因为在这里,卢梭的论述是基于真正的一般意志,而雅各宾派暴政只是其中一部分人所主张的"一般意志"。所以在这样一个论证方法没有确立的阶段,把雅各宾派恐怖统治的责任放在卢梭头上是否有些过于武断了?

呵呵,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Sunday, February 24, 2019

为什么卢梭说一般意志会带来个人的自由?

在前文中, 我们读到了卢梭关于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那就是:

"形成一种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结合方式,使得个人在不失去自身的自由的同时,又从共同体那里得到对于自己身体和财产的保护。"

卢梭认为解决这个核心问题的社会契约可以归结为这样一句话:

"所有个人都把自己的所有权利以及自身,全部无保留地转让给共同体。"

通过这种契约,个人的意志就被转化为了共同体所代表的"一般意志"(General will),在中文哲学书里好像被翻译为"公意"。

读到这里,我产生了一个朴素的疑问那就是为什么?换句话说就是:

为什么说所有个人把全部个人权利转让给共同体之后,个人就会得到和在自然状态下同样的自由呢?

在这里,我按照我的理解做一个解释。

首先什么是卢梭口中的"自由"。卢梭说人生而自由。这个自由是指随心所欲吗?这显然是不对的。人类作为一个物种而存在,必然受到自然界的制约。我想像鸟儿一样在天空自由翱翔,难道可以做到吗?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这个自由不是指随心所欲的。那么退一步,自由是指在人这个物种的能力范围之内的随心所欲吗?我认为也是不对的。主要有两个理由:

  • 人与人天生不同,每个人都有其擅长与不擅长。
    所以如果以人的能力来论自由,那么我们的结论只能是某人在某方面有某种相对的自由,而绝谈不上卢梭所说的"人生而自由"。
  • 随心所欲这个词中也包括"作恶的自由"的含义。
    虽然和"善"一样,"恶"这个词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个哲学上说不清的概念。但是,在我们讨论的这个主题之中,如果把作恶的自由也包括进来的话,那就自然而然的产生了"我有不让你自由的自由"这样的自我矛盾。这显然使得我们要探讨的话题变得毫无意义了。
那么卢梭口中的"人生而自由"的自由是指什么?按照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拥有自己意志并且在不侵害他人意志的条件下按照自己意志行动。

这种自由(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注意这个只是我个人的理解,卢梭并没有明确地给出这样的定义。

那么在这个定义之下我们来看一下卢梭的描述。首先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作为个人而存在,只需要按照自己的意志而行动,很明显他(她)是自由的。但是这种存在在自然界里难以为继。于是,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很显然这个共同体中人们很难继续维持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回顾人类以往的历史,从奴隶社会到封建君主社会,也许个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性的自由,但没有一个社会做到了个人的这种社会性的自由同等于其在自然状态的自由。卢梭要指出的就是这样的结合形式是不可靠的,人们最终还是会放弃这种有缺陷的社会性的自由而返回自然状态的的自由,然后再次以一个新的社会契约而结合成一个新的共同体。

那么什么是最完善的社会契约呢?那就是在由这个社会契约所形成的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和在自然状态一般无二,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意志来行动。而卢梭说这个社会契约的关键就是:

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一切无保留的转让到一个共同体中去。

通过这种方式,共同体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同样地代表了一切。共同体的一切决定对于每一个构成员的效力都是完全相同的。于是通过这种社会契约我们所得到的结论就是:

共同体的意志就是每一个个人的意志,每一个个人的意志也就是共同体的意志。所以,按照共同体的意志行动,就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既然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在行动,就是和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一般无二的。

很显然,这里的所谓的自由要求的是一种理性的自由。也就是康德所说的"自律给我自由"中所指的自由。想起了以前在上大学时看过一个港片。虽然名字已经忘记了,但其中一个情节印象很深:

出租车司机的工会为了改善待遇而在搞罢工。群情激愤的罢工司机们自觉地组成纠察队,去阻止那些不与大家共同进退的"叛徒"出来单独拉客。而电视剧的主人公(也是一个出租车司机)为了给家人赚钱救命,偷偷出来拉客。结果被纠察队员们发现被打的头破血流,车也被砸了。

在我看来,这个情节是一个典型的在共同体(出租车司机的工会)里个人无法实现自由(偷偷出来拉客的司机)的事例。而以我对卢梭论述的理解,在这个共同体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 这个共同体不是以保护每个构成员的身体和财产而存在的,它只是为了保护一个抽象的"共同体"的利益而存在;
  • 共同体的主权者(对全体构成员从另一个角度上的称呼)们对共同体的意志的理解是错误的,不统一的。他们把发生在其中一个构成员身上不幸的事并没有当作是发生在共同体上的不幸的事来看,而是把它当作其中一个构成员个人的事来看。
  • 共同体的构成员们(至少是纠察队员们)对自己的自由的理解不是理性的。共同体的约定里没有"暴力纠察"这一条款,所以他们的纠察行为就是对构成员个人自由的侵害。其实检查这个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用孔夫子的那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同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是否会愿意得到相同的对待。
我很喜欢康德所说的自律给我自由的论述。我觉得这是个人通往自由的一条重要途径(当然不是唯一途径。比方说你也可以通过修行佛法达到"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的佛境界来获得自由......笑)。所谓不自由,在一种程度上是并不是一种合理的不自由。这话有点儿拗口,比方说医生不让糖尿病患者摄入过多的糖分,如果病人自己拥有足够的理性去认识到这个为自己好,就不会觉得不让吃东西是不自由。所以说,我是很赞成苏格拉底的那句话:有德性的人(其实就是有知识的人)会生活的更好。可惜我们在很多问题上缺乏德性,所以看不出到底什么是对我们好的,什么是真正的"自由"。

呵呵,今天就写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