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9, 2019

关于土地的支配权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的第九章,也是第一卷的最后一章。当个人基于社会契约结合成为共同体之后,他(她)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土地都转让给了共同体,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从个人转移到了共同体。当这种转移发生时,是否所有权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呢?

举个例子,当一个人发现了一座广大的岛屿,于是他宣布按照先占权这座岛屿归他所有,其他一切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许登上这座岛屿!对于这种强盗似的先占权的滥用我们可以明确的说这种做法是不正当的。但是当这个个人按照社会契约把他的一切权利都转让给了共同体(比方说他的国家),那么这个岛屿的所有权就变成了国家的,这时候所有权是否就变得正当了?卢梭说不会变的正当!所有权的性质不会因为从个人转让到了共同体就发生任何变化了。但是,因为共同体的力量远远大于个人,所以这种转让后的占有很难被推翻,即使是不正当的。

对于先占权,国家的先占权来自于其成员(个人)的转让。卢梭说先占权比起最强者的权利(力量即正义)来说,有一定的合理的地方。但是要把先占权正当化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 这片土地上并没有其他人居住。(你把当地人全部杀光,然后宣布土地的所有权,那是永远不会正当的);
2. 只占有生存所需的土地(贪婪的占有是永远不会正当的);
3. 在占有的土地上进行劳动和耕作。(只是为了占有而占有是永远不会正当的);

卢梭质问说:

"当西班牙探险家努涅兹•巴尔沃亚发现太平洋之后,仅仅在海边登陆就宣布整个太平洋和南美洲归卡斯蒂亚王国所有。这种理由难道成立吗?"

这当然是不正当的,即使是"所有权"从个人(巴尔沃亚)被转让给共同体(卡斯蒂亚王国)。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当转让发生后,你要面对的不是巴尔沃亚一个人的"蛮横",而是整个卡斯蒂亚王国。

但同时,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发现另一个基于社会契约的个人权利的确立。那就是,通过转让你对你的财产的所有权(在这里,准确的说是你作为公共财产使用者的权利)得到了共同体的承认和尊重。你对财产从自然状态的"占有"变成了共同体内被尊重的"合理的所有"。同时,共同体会为了保卫你的财产而与外国为敌。

所以,一个头脑理智的君主应该意识到,正是因为有臣民的存在,通过他们的转让才有国家(共同体)的土地与财产。而不是君主占有了土地才有了对土地上生活的臣民的统治权。后者不会带来任何凝聚力,从而会使一个国家土崩瓦解。

最后,当然还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个人先结合起来形成共同体,再去获得土地。对于获得土地而得到的利益,无论是大家共同享有还以依据某种规则按比例分配给共同体中的个人來享有,总要满足一个规则,那就是个人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要从属于共同体对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换句话说,我想这里包含两层含义:
1. 当共同体失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以后,个人无法保留自己对那块土地的所有权;
2. 不存在由自己单独所有,而不属于共同体的土地。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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