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26, 2019

关于主权的界限

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第二卷第四章。在描述这一章所要讨论的主题之前,我想起来在日本闹的沸沸扬扬的这样一则新闻——普天间美军基地移设问题。简单来说是这样的:

"1995年在冲绳发生了美军士兵集体强奸幼女事件,从那以后在冲绳就掀起来了要求返还美军基地的住民运动。现在的焦点就是把位于普天间的美军机场迁往何处?因为附近的一万两千户居民面临着噪音和美军飞机坠落等安全问题。可是没有其它地方愿意接收这个美军基地。"

把这个现实问题如果抽象出来,就是卢梭在这一章里要讨论的问题:

"共同体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够侵占构成员的个人权利?"

套用上面的例子来说:

"如果说美军基地是一种风险,日本国(共同体)在什么条件下才有正当的权利要求其构成员(冲绳人民)承担这个风险?"

也许你已经发现了,在这个看似简单明了的问题里,其实有很多暧昧,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需要澄清。为此我们需要把这个问题分解为几个小问题来看。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构成员的个人权利?如前所述,社会契约要求所有构成员把自己的一切包括财产,自由等都转让给共同体。这种转让完成后,构成员有属于个人而不属于共同体的财产和利益吗?

答案是没有。

也许你会质疑说:

"不对啊,在资本主义国家,不是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那么,让我们反问一句:

"这里的'私有财产'是谁认定的?"

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共同体(国家)。那么,如果抛开国家这个共同体,你的私有财产还存在吗?不存在。你无非是占了一部分资源,而没有任何正当性(自然状态的自由),换而言之,因为不受共同体的认定和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视你的"私有财产"是非法而不正当的。

所以,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是社会契约的一个条款,而前文说过社会契约的条款只是用来约束其构成员的,而无法约束主权者自身(参见前文"关于主权者")。所以这一条款只能保证其他构成员不能侵犯你的"私有财产"而无法约束主权者——人民全体。这里的"私有财产"之所以打引号是因为准确的说是你对共同体财产的使用权 。

总结来说,所谓构成员的个人权利,是在社会契约所规定的条款之内相对于其他构成员的权利,而不是相对于主权者的权利。

换而言之,如果全体人民要求剥夺你的"私有财产",甚至是你的生命,那也是无可厚非的。一个现实的例子就是法律。正因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体现,所以代表了主权者(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法律要求你缴税是正当的,判处你死刑也是正当的。你无法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来拒绝。

读到这里,似乎有点儿让人不寒而栗。是不是就意味着国家(共同体)可以肆意的剥夺个人的一切呢?

这里就牵扯出第二个小问题:

"一般意志有正当的权利去暴走吗?"

呵呵,今天先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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