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14, 2020

关于防止政府篡权

"设立政府的行为绝不是基于契约,而是法律。被委以执行权的人们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公仆。人民可以在自己的喜欢的任何时候任命抑或撤销他们。而对执政者来说,重要的不是契约而是服从。因为他们在接受国家职务的时候只是在履行作为市民的义务。就成为执政者的条件来说,他们并不拥有任何权利。"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十八章。在这一章的一开头,卢梭就用上面的这一段话先给政府定了性,即人民公仆。政府和人民之间不是契约关系,所以不存在由此而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契约只有一个就是个人和主权者之间的契约:

个人把包括生命和财产在内的一切都交给共同体,形成一种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结合方式,使得个人在不失去自身的自由的同时,又从共同体那里得到对于自己身体和财产的保护。

而一个市民在成为执政者时也只是在履行上述契约中的义务。

"主权者在他们愿意的时候可以随时更换政府。"

这句话在权利上(理论上)是正确的。可是在实际上作为一条政治准则:

"除非政府真的与公共福祉无法相融,千万不要去触动已经确立了的政府。"

却又是存在的。为什么呢?原因在于需要把主权者意志与部分人的意志区分开,基于前者撤换政府是合法的行为,而基于后者颠覆政府则是反叛。在实际上很难区分这两者,而政府基本上会毫无悬念地把任何企图推翻政府的行为划归为第二种并加以镇压。这也就造成了对主权的篡夺。而且这种篡夺是在披着行使法定范围内的权力的外衣下进行的。

对于这种对主权的篡夺,卢梭曾在前文中给出过答案。那就是人民集会(参见《关于如何维持主权》)。定期的举行人民集会来表达主权者的意志。因为这是法定集会,所以政府无法用合法的手段阻止。而在人民集会上,卢梭说下面两个议题是必须的,不可省略的:

1. 主权者愿意保持现在的政府形式吗?
2. 主权者同意政府的执政者们继续执政吗?

显然第一个问题是一般性事务,是站在主权者的立场上,第二个则是特殊或者个别事务,是站在"所有人民构成的民主制政府"的立场上。

卢梭说:

"如果说集合在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们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事,那就未免太荒谬了。 "

也就是说,在人民集会上主权者的意志——一般意志能得以确认。

虽然在道理上说好像是正确的,可是除非全体人民都有着相同的情报源和认知能力,否则如何能形成统一的意见?而只要是意见不统一,如何能说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一般意志?即使是多数决定。所以,我觉得卢梭的主张虽有理论上的意义,但在实际上并无可操作性。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hursday, July 9, 2020

关于政府的设立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十七章。在前一章中卢梭论述了政府的设立并非基于主权者和统治者之间的某种契约。单纯是因为主权者需要政府来保持共同体的活力。

# 以前我们曾经论述过,统治者的比例越大,共同体的活力就越小:君主制的活力>贵族制>民主制。


那么政府的设立是基于基于什么原理呢?卢梭的回答是这是以下两个行为的复合:

1. 法律的确立;
2. 法律的执行

前者是指主权者决定建立政府;后者是任命统治者来构成政府。

很显然前者处理的是一般性事务所以是法律,是主权者所负责的范围。而后者涉及到具体的人或团体,所以是个别事务而不是法律。也就是说主权者无法指定谁构成政府成为统治者。而这种个别事务本应该由政府来处理的。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没有政府,无法任命政府的构成者;
没有政府的构成者,无法形成政府。

那么,主权者只是决定要成立这样或那样形式的政府,去无法让政府真正建立起来!对于这样一个悖论的解决,卢梭给出的答案是:

"这是主权者在向民主制转变的一瞬间完成的。"

乍一听这句话让人摸不着头脑。但回顾一下民主制的定义就明白了:

在民主制里,全部或绝大部分人民是统治者。

也就是说最开始的时候,全体人民在民主制的形式下形成了一个"临时政府"。这个"临时政府接着"按照主权者的意志=法律确立一个这样或那样形式的真正的合法政府(当然了,如果主权者的意志=法律所定义的政府形式就是民主制的话,这个临时政府就变成了真正的政府)。

在卢梭看来这是合法地建立政府的唯一方式。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Friday, July 3, 2020

关于政府的建立并非基于契约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十六章。这一章回答的问题是:

"政府的建立是否基于主权者和统治者之间的某种契约?"

在前文中我们曾经描述过主权是无法转让的。所以规定一般事务的立法权是不能转让的。那么主权者(人民)是否应该同时拥有处理特殊事务的执行权呢?

这个问题也在前文中曾经讨论过。如果主权者同时拥有立法权和执行权,那么按照卢梭的话来说就是:

"权利和事实被混为一谈,从而无从分辨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

当一个立法者同时也是执行者时,他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无从验证。正因为如此,主权者需要代理人也就是政府来行使执行权。那么主权者和政府之间是契约关系吗?

如果是契约关系,那么契约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主权者和政府之间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吗?

卢梭的回答是不存在。

他的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主权者处于共同体的最上位。它不可能给自己再安置一个统治者。这是荒谬而自相矛盾的。主权者和个人之间之所以有契约关系,是因为个人的两种身份——既是主权者的一员,又是臣民。

2.主权者和某个团体和个人之间的契约明显不属于一般性事务,而是特殊事务。而如上所述,主权者只能通过法律来处理一般公共事务。所以这种"契约"明显是不合法的。

3. 这种"契约"因为不合法,所以没有第三方的保证。契约的履行只能基于"自然法"。这实际上就是权力者的一面之词。

"这无疑是把

'我把我所拥有的一切都给你,条件只是你把愿意归还给我的部分还给我就好。'

这样一件荒谬的事情冠以契约之名。"

卢梭如是评价把政府的设立是基于契约的观点。在卢梭看来政府的设立仅仅是因为主权者需要政府行使执行权而维持共同体的活力。主权者对政府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上的义务。政府只是主权者的代理人,而主权者可以在任何它愿意的时候更换这个代理人。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hursday, June 25, 2020

关于议员和代表

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第三卷第十五章。卢梭在前文用三章的篇幅长篇累牍的说明人民集会是主权者维持其主权的唯一手段。可是对一个大国来说毕竟全民集会是不现实的。那么,

"是否可以由人民选出议员/代表,而由这些议员和代表代替人民去集会,去实行立法权呢?"

这其实也就是代议制民主。在今天除了极其个别的国家之外,几乎所有的国家在实行代议制民主。我在前文中曾经写到过,卢梭主张的是人民直接民主而不是代议制民主。卢梭在这里不出意料地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不可以!"

他是这样评价当时英国的议会制度的:

"英国的民众自以为是自由的。这是他们认识上极大的错误。只有在国会议员选举的时候,他们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他们就变成奴隶,变的一文不值了。观察他们在那短暂的自由时刻里是如何运用自由的,就可以找到他们之所以失去自由的原因。 "

那么英国民众是如何运用他们的自由的呢?卢梭的言下之意不然而喻:

本来应该像古罗马共和国的市民那样直接行使主权,他们却用来选举他们的代表!

在卢梭看来,然而正如主权是无法转让给他人一样,主权同样是无法被他人所代表的。每个人应该主动参与公共事务,并且应该把公共事务置于优先地位。因为公共事务所带来的才是个人最大的利益。

可是在现实中人们被愚蠢和懒惰蒙蔽了双眼:

需要从事公共生产的时候,人们掏出钱来让别人去,自己呆在家里;当战争爆发的时候,人们掏出钱来让别人去,自己呆在家里;当需要决定国家大事的时候,人们让议员们去,自己呆在家里...

我虽不能说完全赞同卢梭的说法,但部分认同他的观点。首先,议员的意志毕竟是全体中一个部分的意志,它无法真正反映一般意志(当然,在这里我们是以真正的一般意志是存在的这一点为前提条件)。换而言之,

也许我们可以在一件特定的事情上赞同某人(代表)的观点。但我们绝对不能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条件地赞同某人的观点。

后者一旦成立,我们就失去了自由而沦为奴隶。选举议员或代表,就相当于在其为议员或代表这一期间我们都无条件地表示赞同他(她)的所有观点。就这一点上卢梭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

其次,有这样一种看法:

"绝大部分人是平凡,缺乏远见卓识而又有惰性的。让他们直接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往往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因此公共事务应该让有着卓越才能的人(议员/代表)去做。"

这一看法的本质是对

"一般意志永远是正确的"

这一观点的质疑。这其实是攻击了错误的目标。举个例子,

如果一个有着正常理智的胖子明知道自己会因暴饮暴食会把身体搞垮,却依然我行我素。那么另外一个人是否有权利把他监禁起来强制他减肥呢?

站在胖子的立场上他当然是反对的。你可以给他建议,但最后做出决定的仍然需要是他本人。你如果强制代他做出决定,这就是一种僭越。换而言之:

一个独立人格对其自身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是正确的。即使这种决定是令其走向死亡。因为死亡不一定就是代表错误。

注意,这里的条件是"对其自身",而不是对外部。同样,如果一个共同体的人民拥有一个独立的人格(一般意志),那么他对自己本身所做的任何决定都是正确的。

如果让苏格拉底去死是当时雅典人民的一般意志,那么这无疑也是正确的......

以上是我认同卢梭的部分。接下来是我不明白的地方。我的问题是:

作为独立人格的一般意志真的存在吗?

我们知道现在反应一般意志的最一般的方式就是公民投票,可是投票结果反映的只是大多数人的意志!这同样也是一部分人的意志。尽管少数人根据社会契约认同这一规则,但毕竟不是全体人民的意志。所以我对一般意志的存在表示怀疑。既然同样是以部分代替全体,为什么议员/代表就不可以呢?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hursday, June 11, 2020

关于如何维持主权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第十二,十三和十四章的主题是:

"主权者如何维持其主权?"

这一话题的主语是主权者,而与之相对立的就是统治者(政府)。

在前文中曾经描述过,统治者(政府)本来是主权者的代理人,在主权者的名义下行使权力(又想起了那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笑)。但正如个人意志在不断地对抗一般意志,政府也在不断地企图挣脱主权者的束缚。当政府的权力过于集中,君主制,贵族制就堕落为其蜕化形式,专制君主(独裁制)和寡头制。这时因为没有力量能与其对抗,统治者(政府)就会篡夺主权者的主权而导致国家解体。这里的"国家解体"是指,社会契约被打破,臣民没有了服从统治者的义务。社会回归自然状态以待重新建立新的社会契约。

如果政体的死亡是无可挽回的宿命,那么如何来延长政体的寿命呢?在前文"关于政体的死"中,卢梭论述了政体的生命不在法律本身,而在于立法权。而实际上,主权者在除了拥有立法权之外也不拥有任何力量,反而作为臣民必须遵守法的约束。所以卢梭认为,主权者要行使权力唯一的方式只有一个:

"人民集会!"

对于通过人民集会来行使主权,似乎并没有太多反对意见。问题是在现实中这可能吗?

面对这样的质疑,卢梭回答地相当刻薄: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们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 "

然而,卢梭却没有正面回答这个质疑。尽管他利用古罗马的例子阐述过去人民经常集会。但就我理解来说,他的答案仍然只停留在控制国家的规模这一点上。

不过卢梭总结了几点关于人民集会的规则:

* 主权不能分割。即不能以一部分人(比方说首都市民)的集会来代替全体人民的集会;

* 人民集会必须有法定的手续。依据法律必须有固定的,定期的不能取消和延迟的集会。反之,逸脱出法律之外的任何集会都是不被允许的;

* 政府的力量越强大,主权者越需要强烈表达集会的要求;

* 人民集会过程中,政府的一切裁判权和执行权被冻结。所有人(包括执政官和一般市民)都处于平等地位。

* 首都的存在是不合理的。人民集会应该在全国各个城市轮流召集。

虽然这一主题占了三章的篇幅,但其内容不难理解。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Friday, June 5, 2020

关于政治体的死

好久没写《社会契约论》的内容了。这是因为我都是在上班路上的公车中读书的。而这一段时间因为新冠病毒变成在宅勤务,所以反而没有了读书时间。现在状况缓解了,又可以去公司了,就继续吧!:)

今天这一篇是第三卷第十一章。这一章的回答的问题是:

"存在一种政治体可以永世长存吗?"

其实在前一章"关于政府的职权滥用及其堕落的趋势"中已经描述过,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主权者的比重不断增大,而臣民的比重不变,所以政府的抑制力就不得不增大。这就意味着政府的收缩。

而政府的收缩意味着君主制和贵族制向其堕落形式即专制君主(独裁)和寡头制的蜕变。统治者(政府)会不断地对抗主权者,所以当政体堕落为专制君主制或寡头制时,因为没有力量能够与之对抗,最终统治者会篡夺主权而导致国家解体。

所以卢梭对政体的死做了这样的描述:

"政治体也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走向死亡,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

不同的是,人的生命由自然所决定,所以延长人类的生命这件事非人力所为。而国家的体制是由人所建立的,所以人有可能通过建立一个尽可能完善的制度而延长政体的"生命"。

那么这里的关键是什么?卢梭的答案是立法权。他把立法权比喻成人的心脏,把执行权(行政和司法)比喻成人的大脑。大脑死亡了人会瘫痪,但或许还可以维持生命。而心脏停止跳动了,人的生命也就结束了。所以卢梭的主张是:

"国家(政体)的生命不依赖于法律,而依赖于立法权。"

关于这一点,我的理解是无论是什么样的专制君主,无论其如何无视和践踏法律,毕竟在一个政体中多少会受到法律的制约。除非,法律本身变成他自己的意志。即篡夺了主权者的立法权。所以在西方的政治哲学中,主权者需要不断的对其立法权进行确认。而定期的议会选举就是这一确认中的重要一环。因为它确保立法权不会被某一特殊势力所把持。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uesday, March 31, 2020

关于政府的职权滥用及其堕落的趋势

"正如个人意志在不断地对抗一般意志。政府在不断地对抗主权者。随着这种努力不断增强,国家构造就会不断恶化。因为没有第二种团体的意志能与统治者的意志对抗,最终统治者会压倒主权者而破坏社会契约。这是政治体内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就像死亡会夺走人的生命一样最终会摧毁政治体 。"

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第三卷第十章。这一章的题目比较长。在西方政治哲学思想中,有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无论何种政体最终都会不可避免归于堕落。而在这一章中上述卢梭的论述就明白地阐释了这一观点。

卢梭认为,政府的堕落或者叫蜕化的过程有两种形态:政府的收缩与国家的解体。

首先是政府的收缩。简单来说,就是政府由多数人向少数人过渡的过程。前文曾经描述过,民主制政体中超过50%的大部分主权者是统治者(直接民主制);贵族制政体中低于50%的主权者是统治者;而在君主制政体中只有一个或数个人是统治者。所以,在这里卢梭所说的政府的收缩就是从民主制到贵族制再到君主制的过程。

前文曾经描述过,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多,主权者的比重就会增加。因为臣民作为个人的比重不变,而按照卢梭的理论主权者与臣民的乘积是政府的平方(参见前文"关于政府的一般论"),所以政府对臣民的约束力就不得不增强。而我们知道当一个政府的权力越集中,政府的活性越大,约束力就越强。所以当国家规模扩大,人口增多时,要维持国家不解体(政府第二种蜕化的方式)权力就必然会集中,政府就必然会收缩。而这个收缩的过程就是政府蜕化的过程,因为其意志不断地倾向于特殊意志而远离一般意志。

政府蜕化的第二种形式是国家的解体。在这里国家的解体又分为两种。

第一种就是主权篡夺,就是统治者不再按照法律(一般意志)来统治国家。而是完全篡夺了主权者的主权。政府单独成为了一个"国家"。相对于前述的"政府的收缩",卢梭称之为"国家的收缩"。对于人民来说,政府只是支配者而不再是主权者的代理人。所以,臣民们不再有服从政府统治的义务。这样国家就解体了。这称之为独裁政治或寡头政治。

第二种是上述政府收缩的逆过程: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政府的权力得不到集中,各个构成员都已自己的意志来行使本该是团体意志行使的权力。这同样是破坏法律,而导致国家解体。这称之为愚民政治。

所以,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堕落形态是独裁政治和寡头政治,而民主制的堕落形态则是愚民政治。而卢梭在这里的主张是,这种蜕化是政体内部固有的问题,是不可避免地。正如同"死亡最终会夺走人的生命一样。"

在这一章的最后,卢梭做了两个名词解释:僭主和专制君主。

(僭主这个词似乎不是一个正当的中文词汇。不过喜马拉雅上周濂先生在他的哲学课里也直接使用过这个词,看来在汉语里也可以正当使用。在这里我就直接使用这个词)

僭主中的"僭"的含义是"僭越"的意思。所以僭主的含义是不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王权的人。扩展开来说就是曾经一度僭越过法律的君主都是僭主。不管在他获得王权之后是明君还是昏君,或者是否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而专制君主一词则是对完全把自身意志至于法律之上的君主的描述。所以僭主有可能不是专制君主(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得王权,但此后在法律的规定下行使王权的君主),而专制主则必定是僭主。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