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9, 2020

关于政府的设立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十七章。在前一章中卢梭论述了政府的设立并非基于主权者和统治者之间的某种契约。单纯是因为主权者需要政府来保持共同体的活力。

# 以前我们曾经论述过,统治者的比例越大,共同体的活力就越小:君主制的活力>贵族制>民主制。


那么政府的设立是基于基于什么原理呢?卢梭的回答是这是以下两个行为的复合:

1. 法律的确立;
2. 法律的执行

前者是指主权者决定建立政府;后者是任命统治者来构成政府。

很显然前者处理的是一般性事务所以是法律,是主权者所负责的范围。而后者涉及到具体的人或团体,所以是个别事务而不是法律。也就是说主权者无法指定谁构成政府成为统治者。而这种个别事务本应该由政府来处理的。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没有政府,无法任命政府的构成者;
没有政府的构成者,无法形成政府。

那么,主权者只是决定要成立这样或那样形式的政府,去无法让政府真正建立起来!对于这样一个悖论的解决,卢梭给出的答案是:

"这是主权者在向民主制转变的一瞬间完成的。"

乍一听这句话让人摸不着头脑。但回顾一下民主制的定义就明白了:

在民主制里,全部或绝大部分人民是统治者。

也就是说最开始的时候,全体人民在民主制的形式下形成了一个"临时政府"。这个"临时政府接着"按照主权者的意志=法律确立一个这样或那样形式的真正的合法政府(当然了,如果主权者的意志=法律所定义的政府形式就是民主制的话,这个临时政府就变成了真正的政府)。

在卢梭看来这是合法地建立政府的唯一方式。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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