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3, 2020

关于政府的建立并非基于契约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十六章。这一章回答的问题是:

"政府的建立是否基于主权者和统治者之间的某种契约?"

在前文中我们曾经描述过主权是无法转让的。所以规定一般事务的立法权是不能转让的。那么主权者(人民)是否应该同时拥有处理特殊事务的执行权呢?

这个问题也在前文中曾经讨论过。如果主权者同时拥有立法权和执行权,那么按照卢梭的话来说就是:

"权利和事实被混为一谈,从而无从分辨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

当一个立法者同时也是执行者时,他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无从验证。正因为如此,主权者需要代理人也就是政府来行使执行权。那么主权者和政府之间是契约关系吗?

如果是契约关系,那么契约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主权者和政府之间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吗?

卢梭的回答是不存在。

他的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主权者处于共同体的最上位。它不可能给自己再安置一个统治者。这是荒谬而自相矛盾的。主权者和个人之间之所以有契约关系,是因为个人的两种身份——既是主权者的一员,又是臣民。

2.主权者和某个团体和个人之间的契约明显不属于一般性事务,而是特殊事务。而如上所述,主权者只能通过法律来处理一般公共事务。所以这种"契约"明显是不合法的。

3. 这种"契约"因为不合法,所以没有第三方的保证。契约的履行只能基于"自然法"。这实际上就是权力者的一面之词。

"这无疑是把

'我把我所拥有的一切都给你,条件只是你把愿意归还给我的部分还给我就好。'

这样一件荒谬的事情冠以契约之名。"

卢梭如是评价把政府的设立是基于契约的观点。在卢梭看来政府的设立仅仅是因为主权者需要政府行使执行权而维持共同体的活力。主权者对政府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上的义务。政府只是主权者的代理人,而主权者可以在任何它愿意的时候更换这个代理人。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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