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11, 2020

关于如何维持主权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第十二,十三和十四章的主题是:

"主权者如何维持其主权?"

这一话题的主语是主权者,而与之相对立的就是统治者(政府)。

在前文中曾经描述过,统治者(政府)本来是主权者的代理人,在主权者的名义下行使权力(又想起了那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笑)。但正如个人意志在不断地对抗一般意志,政府也在不断地企图挣脱主权者的束缚。当政府的权力过于集中,君主制,贵族制就堕落为其蜕化形式,专制君主(独裁制)和寡头制。这时因为没有力量能与其对抗,统治者(政府)就会篡夺主权者的主权而导致国家解体。这里的"国家解体"是指,社会契约被打破,臣民没有了服从统治者的义务。社会回归自然状态以待重新建立新的社会契约。

如果政体的死亡是无可挽回的宿命,那么如何来延长政体的寿命呢?在前文"关于政体的死"中,卢梭论述了政体的生命不在法律本身,而在于立法权。而实际上,主权者在除了拥有立法权之外也不拥有任何力量,反而作为臣民必须遵守法的约束。所以卢梭认为,主权者要行使权力唯一的方式只有一个:

"人民集会!"

对于通过人民集会来行使主权,似乎并没有太多反对意见。问题是在现实中这可能吗?

面对这样的质疑,卢梭回答地相当刻薄: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们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 "

然而,卢梭却没有正面回答这个质疑。尽管他利用古罗马的例子阐述过去人民经常集会。但就我理解来说,他的答案仍然只停留在控制国家的规模这一点上。

不过卢梭总结了几点关于人民集会的规则:

* 主权不能分割。即不能以一部分人(比方说首都市民)的集会来代替全体人民的集会;

* 人民集会必须有法定的手续。依据法律必须有固定的,定期的不能取消和延迟的集会。反之,逸脱出法律之外的任何集会都是不被允许的;

* 政府的力量越强大,主权者越需要强烈表达集会的要求;

* 人民集会过程中,政府的一切裁判权和执行权被冻结。所有人(包括执政官和一般市民)都处于平等地位。

* 首都的存在是不合理的。人民集会应该在全国各个城市轮流召集。

虽然这一主题占了三章的篇幅,但其内容不难理解。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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