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5, 2019

法律的分类

"古代在建造拱形建筑的时候,建筑过程中一直需要有外部的工具支撑建筑物。直到拱形的最顶端那块石头——拱心石(keystone),被放置完成。此后拱形建筑就可以不依靠外力独立地支撑起自己。而风俗习惯就是法律体系中最后的那一块拱心石。"

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十二章"法律的分类"里,卢梭描述了一个国家中存在的各种关系,以及由此确立的各种法律体系。

第一种关系按卢梭的话来说是"全体对全体"的关系。就是描述共同体作为一个政治体如何对其自身施加作用力的。如前文所述,在卢梭看来"人民"有两重身份,一种是作为国家统治者的主权者;另一种是作为被国家所统治的臣民;而在这两种身份之间作为中介的就是在即将描述的《社会契约论》第三卷里的主角——政府。规定这种全体之于全体的关系的法律被称为政治法,或者叫基本法。

第二种关系是涉及构成员的,由两部分构成:

1.  个人对其他构成员的依存;
2. 个人对共同体(即国家)的依存;

理想的状态是前者的程度越小越好,即一个个人独立于其他个人。因为这样个人就不至于屈从于其他个人的意志;而后者的程度则应越大越好,因为共同体(国家)是对个人自由的最终保障。规定这一关系的法律是民法。

第三种关系是个人与法的关系,当个人不遵守法的约束的时候,需要强力迫使其遵守。规定这一关系的是刑法 。换而言之,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证。

除了上述三种关系及所对应的三种法律体系之外,卢梭说:

"最重要的是第四种,它并非刻印在大理石柱或青铜版上,而是被刻印在每个人的心中,它是一个国家真正的法律,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退消亡的时候,它承担起更新和重建的责任。从而使人民保持它因之而来的那种精神。即逐渐用习惯的力量去取代权威。我所说的是风俗习惯。"

在前文中,我们曾经描述过,立法需要因地,因人制宜。在不同的环境下需要制定不同的目标,而通过不同的法律来实现这些目标。而在这里是指法律本身的制定实际上是依存于人民的风俗习惯的。换句话来说就是长久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是植根于人的心中,并非能靠权威的一纸条文就能够改变的。相反,法律需要长久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去保障,从而使之能够推行。卢梭把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比喻成法律体系中的拱心石。

所以说,改变一个国家。不是通过强力和权威在一夜之间就可以做到的。马克思说: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可实际上改变世界意味着要改变观念,而这个过程不是一场革命就能够实现的,这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需要的就是描述世界。我想这也就是卢梭所说的:

"赋予人民以法律既不能在固执不化的"老年期",也不能在懵懂的"婴儿期",而只能在在"壮年期",否则就注定会失败"。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uesday, July 23, 2019

论各种立法体系

好长时间没更新了,最近有点儿忙:)。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第二卷第十一章。在这一章里卢梭的论述主要有两点:

1. 什么是立法的目的?
2. 立法需要因地,因人而宜。

什么是立法的目的?前文我们曾经写过法律是一般意志(公意)的体现,是为了保护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使其最大化。那么这里的"共同利益"指的是什么?一说到"利益",首先想起来的是土地,粮食等等物质财富。可是在前文,我们也描述过一个理想国家土地,产出和人口都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并非越多越好。同时也描述过,一个有活力的政府给共同体带来的利益大于其所拥有的资源。

关于这里的共同利益,卢梭是这样描述地:

"什么是立法系统以之为目的的最大善?最终会归结到两点:自由与平等"。

"自由"这个词贯穿《社会契约论》这本书,前文也曾描述过,社会契约的最大目标就是让在共同内的每个人如同在自然状态一样自由。即不用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而只需遵循自己的意志。这种最高的自由需要每个人的个人意志都与一般意志相一致,从而达到自律给我自由的状态。反过来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他的法律需要反映一般意志。换而言之,因为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约束,所以立法应该在保证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做到最小约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容易实现个人意志与一般意志(法律)的一致。

对于"平等",前文也写过所谓平等并非意味着消除特权。因为自然而生的人本身在才智,天分上就不是"平等"的。所以我们不能用简单粗暴的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人。那样的话,领袖无法领导人民,将军无法指挥军队。所以平等并非意味着消除贫富,地位和特权。而是不让财富与特权归属于某些特定的人,比方说世袭,世卿世禄等等。

换句话说,法律允许其构成员中存在权力和财富的差异。但另一方面,这种权力和财富的差异存在一定的界限:

* 个人不拥有足以使用暴力的权力,其权力在法律与美德所界定的范围之内;
*  没有人富有到可以收买另一个人,同样没有人贫穷到需要把自己出卖给其他人。

在卢梭看来,极端的富贵与极端的贫贱是同一的,都是导致一个共同体趋向于不平等的根源。而失去平等,自由也不就复存在。事物之间的作用力通常有打破平等的倾向,而立法则是要维持这种平等。

如果说自由与平等是各个国家立法共通的目的,那么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需要针对自己的国情,比方说自然环境,人民的习性与文化传统等等,来进行自己的立法。比方说,土地广大,人民稀少就应该发展农业;生活在海边的人民应该依赖捕鱼业;土地狭窄又没有可利用的天然资源,则应该致力于商业等等。而针对不同的目的,由其法律所确立的制度也会不同。按卢梭的话说,如果生活在孤立的岛屿上,一无所有,那么保持未开化的原始状态就是正确的选择。总结起来就是这样一句话:

立法应该顺应自然。

关于这一章,我的理解是:对于各个国家/共同体来说,没有完美的标准制度,只有合适的制度。但无论是什么制度其最终的目标是保证共同体中构成员的平等,以及由此而来的自由。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uesday, July 2, 2019

关于人民(再续)

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第二卷第十章。卢梭再一次续了"关于人民"这一主题。这一章的话题是土地和人民的关系。

卢梭认为,人民的数量和土地的面积存在一个最优的比例关系:

有足够的土地让人民来耕作;有足够的人民来消费土地的产出。

这是段"绕口令"。。。。:)。

前半句不难理解。人民需要足够的土地来养活自己。

而后半句则比较费解。按照我们一般的想法,土地面积越大,产出越多。对于国家越有利。东西太多吃不完不是坏事啊。可卢梭并不这样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土地面积远远大于其人民所能耕作的面积,土地得不到有效的用,同时土地的产出过剩。这就会引发其他国家/共同体的抢夺。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说,贼总是惦记着抢劫有钱人。国家之间也是一样的。土地越大,产出越多,消耗在防御上的成本就越高。

按照卢梭的话来说,土地多,产出过剩是引发自卫战争的原因;人民多,产出不足是引发侵略战争的原因。所以人口密度(单位面积上的人口)应该有一个最合理的值。遗憾的是,这个值受许多实际情况的制约(土地的肥沃程度,人民的性格等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答案。一个立法者需要按实际情况来考虑合理的土地和人口的比例,不光是看到现状,而且需要预见未来。

从第八章到第十章,卢梭都是在用"关于人民"这个题目。他要阐述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

赋予一个国家的人民以法律,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卢梭的回答到目前为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 需要一定的成熟度;
* 人民的数量应在合理的规模;
* 人民的数量和土地的面积应具有合理的比例;

但卢梭在关于人民这个主题的最后论述了一个不可替代的最重要条件:

人民能够享受由法律带来的和平与富足。

单纯相比起人在自然状态的最大自由,在共同体中人毕竟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人民不能享受到由法律带来的富足与和平,谁会愿意去接受约束呢?又如何能理解自律给我自由呢?在这里的和平与富足,以我的理解不单是物质上的充足,也包括精神的充足和思想的自由。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uesday, June 18, 2019

关于人民(续)

"大自然为人类的身高设计了合理的尺度,而逾越了这个尺度就会造就巨人或侏儒。同样,一个国家也有最为合理的尺度。过大会疏于管理,反之则难以自保。"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九章。这个题目不是我起的而是卢梭的原标题。下一章还会把"关于人民"这个题目再续一次:)。

正如上面的引用一样,在这一章里卢梭讨论的是国家的规模问题。先从结论来说,卢梭认为一个最好的国家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而应该保持适中。

为什么一个国家不应该太大呢?

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庞大政府机关带来的重负;二是政府效率的低下。

"正如压起置于杠杆长端的秤砣需要很大力气一样,距离让行政变得非常困难。"

卢梭这样形容治理一个大国的困难之处。要治理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就需要更多的行政阶层:村,乡,县,市,州,省......。毋庸置疑,这些各层的行政单位的支出都得由人民来负担。层次越多,负担越大。在相同的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人民在多层大政府管理下的负担肯定会大于单一的行政管理。当人民疲敝于支撑庞大的行政机关,自然这个国家就没有气力去应付突发的紧急事件了。

接下来看一个大国的另一个问题:政府效率的低下。这个问题不难理解,地方不一样风土人情也不一样,甚至民族文化,以及随之而来的价值观也不一样。形成共同体的一般意志当然也不容易了。换而言之,用一种法律去管理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种族的人民是非常困难的 。

那么,对不同的地方适用不同的法律不就可以了吗?那样不行,卢梭说。因为那样会造成混乱,特别是当地域融合发生的时候,比方说两个地方的人民通婚,由于法律不同,有可能大家甚至不知道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

以我的理解,对于大国的困难,一言以蔽之,就是很难整合人民中多种多样的文化和价值观。

另一方面,国家也不能太小,否则无法自保。卢梭认为每个种族都有吞噬周边种族而扩张自身的"惯性"。一个种族要想生存,就要有足够大的规模从而与周围的种族在力量上保持平衡。这里的"种族"在原文中就是"人民"。

对于国家的规模,卢梭用下面这段话做了概括:

"很难来判断什么样的国家规模是适中的,我们只能说:

收缩是内在和绝对的,是主要的;
扩张是外在和相对的,是次要的。

相比起一个广袤国土所带来的富饶资源,我们更应该注重一个好政府所产生的活力。"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hursday, June 6, 2019

关于人民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八章。这一章的主题是法律的受众——人民。

坦白地说,我没能理解卢梭在这一章里描述的内容。在这一章里他如同一个先知一般叙述着一些神秘的结论:


  • 法律要与人民的开化程度相符。很少有人民能够承受完美的法律。即使有,也最多只是在其某一阶段;
  • 赋予人民以法律既不能在固执不化的"老年期",也不能在懵懂的"婴儿期",而只能在在"壮年期",否则就注定会失败;
  • 也许革命和战火能够让一个国家恢复活力,但那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当一个已经开化的国家的政治精力耗尽之后,革命也无能为力。这时人民需要的不是解放者,而是主人。("自由的人民啊,请你们记住这个定理:'自由只能获得一次,一旦失去将再不复得!' ")

尽管最后卢梭试图用彼得大帝的例子来说明他的观点。但我仍然没能理解他的论断从何而来:( 

暂且就这样吧!

呵呵,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hursday, May 23, 2019

关于立法者

很长时间没有写《社会契约论》的内容了。一是前一段时间在沉迷于《权力的游戏》:),二是接下来的这个第二卷第七章——关于立法者。虽然我反复读了很多遍,但是仍没有很好地形成我的理解,所以很难下笔 。

在前文"关于法"里,我们描述了法的特征,即所处理的对象是一般的,全体的。而在第七章里要讨论的问题是:

"该由谁来立法?"

这里的"立法者"其实包含两层意思:

1. 起草条文;
2. 使条文成为法律;

对于立法的难度,卢梭用这样一句话来描述:

"给人类于法律,需要近乎神的智慧。"

而对于这种拥有"神"的智慧立法者的形象,卢梭做出了这样的描述:

* 洞彻人的各种情感,却能够不为所动;
* 洞彻人的本性;
* 愿意为了他人的幸福而尽心竭力;
* 拥有远见卓识,能够为了下一世纪的幸福而忍受这一个世纪的苦难。

那么,谁可以成为立法者呢?这个问题从正面不好回答,所以我们反过来看它的否命题:

谁不适合做立法者?

关于这个问题,卢梭的看法非常明确:

"如果人的支配者不能够来支配法,那么法的支配者同样也不能来支配人。若非如此,他的法就会变成由他的感情所左右的不公正的东西。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他个人的见解损害他的作品(法)的神圣这样的事了。"

简单来说就是一句话:

立法者不能同时是执法者。

如果执法者同时是立法者,那么最容易发生的事就是按照执法的方便来立法,把执法者个人的感情夹杂其中,而不是从共同体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这一角度来立法。卢梭对这一观点的主张非常坚定,甚至达到了极端的程度 ——他主张立法应该与主权彻底分离,简单来说应该由共同体之外的人(即外国人)来立法。这也许与当时君主制的时代背景有关系吧。

如前所述,法律是一般意志(公意)的体现。而法律条文在一开始只是编纂者(即立法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它要成为正式的法律就必须通过表决。而这一权利(即立法权)则只能由主权者,也就是人民全体来执行。换句话说,立法者没有立法权。

这就是立法者的第二个工作,让他的"作品"成为正式的法律。这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如前文所描述的立法者的形象那样,立法者是异于常人的远见卓识之士,那么他们的所描述的东西要让一般大众所理解是很困难的。按卢梭的话说,这是一项因果关系倒转的活动:

立法者通过法来形成高尚的社会精神;然而,反之没有形成这种高尚的社会精神,人民就很难理解立法者的法;

这就意味着立法者既很难通过讲道理让人民接受法,又不能用暴力强迫人民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而然的就要依靠某种权威。这种权威就是——神。

这个不难理解,只要把法说成是神的旨意,人民就容易信服了。所以卢梭说:

绝不能说政治和宗教在人间有着共同的目的。在各个国家起源之时起,宗教就是政治的工具。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Wednesday, April 24, 2019

关于法(续)

前文描述了法对于由个人结成的共同体来说是必要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

法到底是什么?

卢梭说如果就抽象的定义而言,对法的描述就是形而上学式的概念,很难形成共同的理解。我们应该从一个更具体的角度来看法这一概念:

 法律的对象是什么?

其实这个问题已经是很明白的了。因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反映,而在前文已经讨论过:

一般意志只能处理涉及一般利益的问题。

(参照前文"关于主权的界限")。所以,法律在内容上所处理的对象也只能是涉及一般的问题。我们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

诸如民法,刑法等不就是用来处理个人间纠纷的吗?

这里卢梭所说的"一般"是指对象的一般性。乍一看,如此说来好像用一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可以来概括了,但其实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让我们来看下面几个设问是否属于法律所覆盖的范围:

1. 国王的特权;
2. 议员的刑事豁免权;
3. 特朗普出任美国总统。

在讨论这几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

法律是为了实现共同体中的人人平等吗?

也许你会说当然了,难不成代表一般意志的法律还会造就不平等的社会吗?

可是只要稍微思考一下,就会得到否定的答案。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反映,其目的是共同体构成员的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共同体的自我保存。并不是要消除共同体中人之间的不平等。

有这样一句意味深长的话:

用不平等的方法对待平等的人是不平等;
反之,用平等的方法对待不平等的人同样也是不平等的。

前半句是从人之为人的共性上而言的,人生而自由且平等。在自然关系上是平等的人,在社会关系上本来也应该是平等的。而私有财产的出现导致了不平等的关系的产生(参见卢梭的另一部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而后半句则是从人的个性来说的。人与人是不同的,有的人擅长做木匠,你让他去做皇帝,比方说明熹宗朱由校,那肯定是一塌糊涂的。而古希腊的民主制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于平等,让平庸的迎合民众之辈当权,从而陷入愚民统治的状态。正是出于对此的反思,柏拉图才会提出由哲学王来统治的理想国的设想。

所以,作为一般意志之反映的法律,并不是在阶级划分上要做到平等。法律之中有特权阶级的存在,比方说前面举的例子中的国王(例1),议员(例2)等等。他们比一般人拥有更大的特权。如果这是为了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以及共同体的自我保存,就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法律不能涉及到特定的人。比方说例3,总统的特权以及选出程序是一般问题,是法律的处理对象。而特定的个人,比方说由特朗普来担任总统并不是法律所能决定的,而是属于行政行为。

在搞清楚这个法律所处理的问题范围之后,下面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 与外国关系
   超出共同体之外的问题,当然不是共同体之内的一般问题。

* 内部的整体与局部的问题
   全体中一部分与剩余部分的问题,当然不是一般问题。比方说,新疆给上海供应天然气,只能是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所能处理的问题。

最后,用卢梭的话做一个总结:

"全体人民在制定相关于全体人民的法的时候,人民都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的。因此当一种关系形成时,也只是一种对全体的见解与另一种对全体的见解之间的关系。对象全体并没有被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内容是与制定其的意志相符合的,是一般性的。我把这样的行为称之为法 "

呵呵,今天就写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