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24, 2019

关于法(续)

前文描述了法对于由个人结成的共同体来说是必要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

法到底是什么?

卢梭说如果就抽象的定义而言,对法的描述就是形而上学式的概念,很难形成共同的理解。我们应该从一个更具体的角度来看法这一概念:

 法律的对象是什么?

其实这个问题已经是很明白的了。因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反映,而在前文已经讨论过:

一般意志只能处理涉及一般利益的问题。

(参照前文"关于主权的界限")。所以,法律在内容上所处理的对象也只能是涉及一般的问题。我们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

诸如民法,刑法等不就是用来处理个人间纠纷的吗?

这里卢梭所说的"一般"是指对象的一般性。乍一看,如此说来好像用一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可以来概括了,但其实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让我们来看下面几个设问是否属于法律所覆盖的范围:

1. 国王的特权;
2. 议员的刑事豁免权;
3. 特朗普出任美国总统。

在讨论这几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

法律是为了实现共同体中的人人平等吗?

也许你会说当然了,难不成代表一般意志的法律还会造就不平等的社会吗?

可是只要稍微思考一下,就会得到否定的答案。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反映,其目的是共同体构成员的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共同体的自我保存。并不是要消除共同体中人之间的不平等。

有这样一句意味深长的话:

用不平等的方法对待平等的人是不平等;
反之,用平等的方法对待不平等的人同样也是不平等的。

前半句是从人之为人的共性上而言的,人生而自由且平等。在自然关系上是平等的人,在社会关系上本来也应该是平等的。而私有财产的出现导致了不平等的关系的产生(参见卢梭的另一部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而后半句则是从人的个性来说的。人与人是不同的,有的人擅长做木匠,你让他去做皇帝,比方说明熹宗朱由校,那肯定是一塌糊涂的。而古希腊的民主制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于平等,让平庸的迎合民众之辈当权,从而陷入愚民统治的状态。正是出于对此的反思,柏拉图才会提出由哲学王来统治的理想国的设想。

所以,作为一般意志之反映的法律,并不是在阶级划分上要做到平等。法律之中有特权阶级的存在,比方说前面举的例子中的国王(例1),议员(例2)等等。他们比一般人拥有更大的特权。如果这是为了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以及共同体的自我保存,就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法律不能涉及到特定的人。比方说例3,总统的特权以及选出程序是一般问题,是法律的处理对象。而特定的个人,比方说由特朗普来担任总统并不是法律所能决定的,而是属于行政行为。

在搞清楚这个法律所处理的问题范围之后,下面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 与外国关系
   超出共同体之外的问题,当然不是共同体之内的一般问题。

* 内部的整体与局部的问题
   全体中一部分与剩余部分的问题,当然不是一般问题。比方说,新疆给上海供应天然气,只能是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所能处理的问题。

最后,用卢梭的话做一个总结:

"全体人民在制定相关于全体人民的法的时候,人民都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的。因此当一种关系形成时,也只是一种对全体的见解与另一种对全体的见解之间的关系。对象全体并没有被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内容是与制定其的意志相符合的,是一般性的。我把这样的行为称之为法 "

呵呵,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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