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17, 2019

关于法

"形成秩序的善,来源于事物的本性。而非源于服从人类的约束。所有正义都来源于神,神是正义唯一之根源。但是,如果我们可以从如此高贵的地方直接获得正义,那么很明显我们就不再需要政府和法律了。"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中如是说。正义同自由一样都是形而上学范畴(康德的"物自体")的概念。这种概念的特征就是:

* 对于人来说有共识,但概念的边界模糊;
* 没有来自自然法的约束。

正义在神那里或许是明晰可见的,但对于人来说却是不可知的。如果用康德的话来描述就是,我们无法知道客观的"正义"是什么?我们能说的只能是触发在我的主观上的正义,即:

我想,正义是如此这般的……

而且在我看来,正义与自由这样的概念,因为无法用时间和空间这样的感性直观,而只能通过知性和理性来认知,所以相比于具体的苹果,桌子等来说在认知结果上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即人与人之间的认知的差异性会更大。

抛开康德,用卢梭话说就是:

我们无法"从如此高贵"的地方直接获取正义。

关于第二个特征。举个例子来说,食物是维持生命的根本。所以吃饭是人所必要的,是应该做的事。对于这一点,任何人都不存在异议。但是,"杀人者死"这一条并没有来自自然的约束。搞谋杀的人不会受到来自自然的惩罚。也就是说,如果有关于正义的自然法存在,它无法用来约束人。卢梭说:

"一个善良的人会对所有人会遵循正义的自然法的约束;而其他人对这个善良的人都不遵守这个正义的自然法的约束。那么这个正义的自然法的存在只是在助纣为虐。"

换句话说,正义的法不能依靠人的自觉性 :

"把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约定与法律是不可或缺的。"

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并未对其他人作出约定,所以同样不承担义务。这种状况下下,在自己看来属于他人的东西,仅仅是自己不需要的东西。而在社会状态下,权利和义务都要通过法律(约定)来确立。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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