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pril 12, 2019

关于生与死的权利

在基督教的信仰中,自杀等同于杀人是一种罪,因为自杀只不过把杀人的对象变成自杀者自己而已。因为人的生死的决定权属于神而不是人,所以自杀就是对神的权利的僭越是对神的冒渎(这里的"神"在中文中的翻译应该是"上帝")。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二卷第五章里,卢梭就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

"既然人没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又如何能把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转让给共同体?"

因为在卢梭描述的社会契约中,个人需要把自己的一切转让给共同体,当然包括生与死的权利。虽然对我们这些异教徒来说这个问题的前提本身并不成立,但置身于基督教的背景之中,这却是个非常尖锐的问题。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先思考一下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社会契约中抹掉把自己的生死权转让给共同体这一条会有什么问题吗?

我们所得到的第一个结论是,共同体将无法要求战士上战场,因为共同体没有权利让战士牺牲生命,反之战士也没有为保卫共同体而牺牲生命的义务 。

这就意味着共同体在受到外敌侵略时就会土崩瓦解。而组成员个人的生命权得不到足够的保障 ,这其实就与自然状态无异。

从这里回过头来看结成社会契约的初衷——个人结成共同体就是为了自我保全。就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

个人把生命权转让给共同体恰恰是为了自我生命保全的目的,而不是类似自杀这样以生命的消灭为目的。

卢梭的回答就更直截了当了:

"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错误的。发生火灾时,一个人为了逃生从窗口跳出结果摔死了, 你能谴责他是自杀而亵渎了神吗?"

一个人把生命权转让给共同体正是为了自我保存。所以,个人为共同体(国家)而死是理所应当的,那是因为正是由于共同体的存在自己才得以生存。

反过来,当一个人在签署"杀人者死"这样一条社会契约的时候,也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不是出于以后搞谋杀而让共同体把自己处死这样一个荒诞的目的。所以,当一个人准备搞一次谋杀的时候,就同时宣告了自己认同被处死的这一结果。

呵呵,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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