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时间没有写《社会契约论》的内容了。一是前一段时间在沉迷于《权力的游戏》:),二是接下来的这个第二卷第七章——关于立法者。虽然我反复读了很多遍,但是仍没有很好地形成我的理解,所以很难下笔 。
在前文"关于法"里,我们描述了法的特征,即所处理的对象是一般的,全体的。而在第七章里要讨论的问题是:
"该由谁来立法?"
这里的"立法者"其实包含两层意思:
1. 起草条文;
2. 使条文成为法律;
对于立法的难度,卢梭用这样一句话来描述:
"给人类于法律,需要近乎神的智慧。"
而对于这种拥有"神"的智慧立法者的形象,卢梭做出了这样的描述:
* 洞彻人的各种情感,却能够不为所动;
* 洞彻人的本性;
* 愿意为了他人的幸福而尽心竭力;
* 拥有远见卓识,能够为了下一世纪的幸福而忍受这一个世纪的苦难。
那么,谁可以成为立法者呢?这个问题从正面不好回答,所以我们反过来看它的否命题:
谁不适合做立法者?
关于这个问题,卢梭的看法非常明确:
"如果人的支配者不能够来支配法,那么法的支配者同样也不能来支配人。若非如此,他的法就会变成由他的感情所左右的不公正的东西。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他个人的见解损害他的作品(法)的神圣这样的事了。"
简单来说就是一句话:
立法者不能同时是执法者。
如果执法者同时是立法者,那么最容易发生的事就是按照执法的方便来立法,把执法者个人的感情夹杂其中,而不是从共同体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这一角度来立法。卢梭对这一观点的主张非常坚定,甚至达到了极端的程度 ——他主张立法应该与主权彻底分离,简单来说应该由共同体之外的人(即外国人)来立法。这也许与当时君主制的时代背景有关系吧。
如前所述,法律是一般意志(公意)的体现。而法律条文在一开始只是编纂者(即立法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它要成为正式的法律就必须通过表决。而这一权利(即立法权)则只能由主权者,也就是人民全体来执行。换句话说,立法者没有立法权。
这就是立法者的第二个工作,让他的"作品"成为正式的法律。这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如前文所描述的立法者的形象那样,立法者是异于常人的远见卓识之士,那么他们的所描述的东西要让一般大众所理解是很困难的。按卢梭的话说,这是一项因果关系倒转的活动:
立法者通过法来形成高尚的社会精神;然而,反之没有形成这种高尚的社会精神,人民就很难理解立法者的法;
这就意味着立法者既很难通过讲道理让人民接受法,又不能用暴力强迫人民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而然的就要依靠某种权威。这种权威就是——神。
这个不难理解,只要把法说成是神的旨意,人民就容易信服了。所以卢梭说:
绝不能说政治和宗教在人间有着共同的目的。在各个国家起源之时起,宗教就是政治的工具。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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