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23, 2019

论各种立法体系

好长时间没更新了,最近有点儿忙:)。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第二卷第十一章。在这一章里卢梭的论述主要有两点:

1. 什么是立法的目的?
2. 立法需要因地,因人而宜。

什么是立法的目的?前文我们曾经写过法律是一般意志(公意)的体现,是为了保护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使其最大化。那么这里的"共同利益"指的是什么?一说到"利益",首先想起来的是土地,粮食等等物质财富。可是在前文,我们也描述过一个理想国家土地,产出和人口都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并非越多越好。同时也描述过,一个有活力的政府给共同体带来的利益大于其所拥有的资源。

关于这里的共同利益,卢梭是这样描述地:

"什么是立法系统以之为目的的最大善?最终会归结到两点:自由与平等"。

"自由"这个词贯穿《社会契约论》这本书,前文也曾描述过,社会契约的最大目标就是让在共同内的每个人如同在自然状态一样自由。即不用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而只需遵循自己的意志。这种最高的自由需要每个人的个人意志都与一般意志相一致,从而达到自律给我自由的状态。反过来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他的法律需要反映一般意志。换而言之,因为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约束,所以立法应该在保证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做到最小约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容易实现个人意志与一般意志(法律)的一致。

对于"平等",前文也写过所谓平等并非意味着消除特权。因为自然而生的人本身在才智,天分上就不是"平等"的。所以我们不能用简单粗暴的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人。那样的话,领袖无法领导人民,将军无法指挥军队。所以平等并非意味着消除贫富,地位和特权。而是不让财富与特权归属于某些特定的人,比方说世袭,世卿世禄等等。

换句话说,法律允许其构成员中存在权力和财富的差异。但另一方面,这种权力和财富的差异存在一定的界限:

* 个人不拥有足以使用暴力的权力,其权力在法律与美德所界定的范围之内;
*  没有人富有到可以收买另一个人,同样没有人贫穷到需要把自己出卖给其他人。

在卢梭看来,极端的富贵与极端的贫贱是同一的,都是导致一个共同体趋向于不平等的根源。而失去平等,自由也不就复存在。事物之间的作用力通常有打破平等的倾向,而立法则是要维持这种平等。

如果说自由与平等是各个国家立法共通的目的,那么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需要针对自己的国情,比方说自然环境,人民的习性与文化传统等等,来进行自己的立法。比方说,土地广大,人民稀少就应该发展农业;生活在海边的人民应该依赖捕鱼业;土地狭窄又没有可利用的天然资源,则应该致力于商业等等。而针对不同的目的,由其法律所确立的制度也会不同。按卢梭的话说,如果生活在孤立的岛屿上,一无所有,那么保持未开化的原始状态就是正确的选择。总结起来就是这样一句话:

立法应该顺应自然。

关于这一章,我的理解是:对于各个国家/共同体来说,没有完美的标准制度,只有合适的制度。但无论是什么制度其最终的目标是保证共同体中构成员的平等,以及由此而来的自由。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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