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pril 29, 2023

电车难题

这篇杂感原写是写在2022年5月我的微信上的,今天转载于此:)。

问题

电车难题是一个非常有名的伦理学思想实验。据说最初是由英国哲学家菲利帕·福特在1967年提出的。后来因为许多有名哲学,心理学家都引用这个问题,所以为人所熟知。

这是个伦理学问题,讨论的中心问题是什么是真正的正义?或者说什么是真正的道德?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个问题(引用自维基百科):

“一辆失控的列车在铁轨上行驶。在列车正行进的轨道上,有五个人被绑起来,无法动弹。列车将要碾压过他们。你站在改变列车轨道的操纵杆旁。如果拉动此杆,则列车将切换到另一条轨道上。但是,另一条轨道上也有一个人被绑着。你有两种选择:

(A)什么也不做,让列车按照正常路线碾压过这五个人。
(B)拉下操纵杆,改变为另一条轨道,使列车压过另一条轨道上的那个人。”

许多人脱口而出当然是B了,因为那样可以救5个人啊。如果事情是这么简单,那就不能称之为“难题”了。因为这种判断是基于功利主义。简单概括来说正义或者道德的原则是:

“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这似乎没有错。可是记得当年桑德尔在哈佛公开课上针对这个回答提出了下面一个问题:

“如果不是拉动操纵杆让火车变轨,而是要把一个你面前的一个胖子推到轨道上堵住电车,才能救那5个人。你推吗?”

对于这个问题,几乎没有人会去回答应该去推那个胖子。很显然大家都认为这样做是不正义的,甚至根本就是一种犯罪。

那么,在第一个问题里选择让火车变轨和在第二问题里选择把一个胖子推到轨道上,有本质区别吗?

没有,因为两种选择都是基于功利主义的,即维护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是什么把一种犯罪行为转化成了“正义”的行为呢?正义又究竟是什么呢?

功利主义的选择

为了救五个人,无论是让电车变轨到只有一个人的轨道上,还是直接把一个胖子推到轨道上堵住电车。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就是基于功利主义或者功效主义的

“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这一原则。尽管如此绝大多数人也会在第二个例子中做出不同的选择。

但我相信仍然会有冷静的功利主义者坚定地认为即使是把胖子推到轨道上也是正义的。必要的牺牲是正义的代价,是“必要的恶”。如果五个人的功效不够高,那我们换一个例子:

如果必须把那个无辜的胖子杀掉,才能拯救整个地球。那么,杀掉那个胖子是否是正义的?

如果你还在犹豫是否该推胖子阻挡电车的话,相信此时你已经准备接受杀掉那个可怜的胖子的行为也是正义的这个结论了。

来自于对生存资源的依赖形成了人们习惯于对一切事物进行大小多少的区分。即功利主义的想法。功利主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正是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于它的有效性才会用这一模式进行对事物的分析判断。从而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正是这种思维定势把一种犯罪行为转换成了“正义”的行为。

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是把功利主义的有效性错误的当成了目的性。比方说,

一个国家两极分化严重,1%的人掌握了90%的财富。99%的人共有10%的生活资源。那么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金投入到公共事业中这种行为是否是正义的?

对于这个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是维护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损害了极少数富人的利益。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做法。而在实际上的确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国家的稳定。但这恰恰是证明了功利主义的有效性。这个征税行为的目的是全体国民的幸福,而不是劫富济贫本身。不仅帮助了穷人,其实也维护了富人的利益。因为矛盾激化国家崩坏了,富人也没有了保障。

所以功利主义是一种方法论,而不是目的性。如果把功利主义的判断作为目的性来处理,就会把罪恶带进正义。

既然正义不应该用大小多少来衡量,那么正义是什么呢?

手段与目的
​如上所述,如果把功利主义的有效性当成目的性就会把罪恶引入正义,而得出“必要的恶”这样怪异的结论。

正义的行为应该是:

维护所有人的利益

而不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使在具体事务上利用功利主义作为手段,但最终目的必须是所有人的利益。否则就不能说是正义的。

明显在电车难题中功利主义并不符合这一原则。因为你无论如何辩解,也无法解释让电车变轨的行为维护了那一个被牺牲了的生命。

所以,在电车难题上基于上述正义的原则。让电车变轨是不正义的。原因很简单:

因为另外一个轨道上也有人。

正义的行为就是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这句话虽然没有错,但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指导意义。因为这只是描绘了一个美好的梦想,而在很多时候是不可能做到的。比方说在电车难题中,变轨是不正义的,反过来如果把“不变轨”的无作为也看成是一种行为的话,同样也是违法上述正义的原则的,也可以说是不正义的。

电车难题依然摆在那里。正义难道不存在吗?我们似乎走进了死胡同……

在这里,让我们重新回到那个思想实验里。但是换一个角度。从参与者变为旁观者:

如果不是你推胖子,而是胖子为了救那五个人自己跳下了轨道堵住了电车。他(她)的行为是正义的吗?

毫无疑问,是正义的。我相信至少99%的人会认为他的行为是正义的。那么,他的自我牺牲和你推胖子下去这两件事之间本质区别吗?

有。区别就是:

行为是把他人当做目的还是手段。

胖子的自我牺牲是把挽救他人(五个被绑在轨道上的人)当作目的。而你把胖子推下去虽然也是以救人为目的,但同时也把他人(胖子)当成了手段。所以,在这里通过比较这两个思想实验,我们找到了有关正义的一个新的判断原则:

作为个人的行为来说,如果把他人作为目的之外的手段,就是不正义的。

如果从国家,共同体的角度说,如果把人作为目的之外的手段,就是不正义的。

依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这样回答电车难题:

不应该让电车变轨,因为那样我们就把一个人作为手段去保护其他人了。这是不正义的。

思考实验

人应该是目的本身,而不是作为手段去实现其他目的。比方说,

一个公司老板让员工加班只是为了给自己或者股东赚更多的钱,这就是把员工当作了手段。这就是不正义的。

反过来,老板让员工加班不仅是为了公司,也是为了员工自身的幸福。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本身也包含在目的之中。这就是正义的了。

目的与手段的界限有时候很难区分。所以正义有时候非常模糊。

1. 一个司令官指挥士兵作战是否是正义的?

如果作战的目的包括了士兵自身的生命和幸福,那就是正义的。反过来以下就不是正义的:

• 处死临阵脱逃的士兵
• 不允许士兵投降,败了就该英勇就义

因为这些行为都不能说为了士兵自身利益。英雄当然是正义的,但逼别人当英雄就并非正义了。

2. 正当防卫是否是正义的?

正当防卫的目的仅仅是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益的话,就是把对方当作了达到其目的之外的手段。就不能说是正义的了。像防卫过当这样的行为就是来源于此。正当范围内的防卫,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对方。

3. 把犯罪者关进监狱是否是正义的?

通常理解上把犯罪者关进监狱是因为

• 为其本身的过错赎罪
• 为了社会的安全而把危险人物隔离
• 警示世人,避免犯罪

按照我们的原则,后两条都是把犯罪者当作实现其本身目的之外的工具。都不能说是正义的。第一条是方法论。如果目的是让犯罪者反省从而变成更好的人,这样犯罪者本身就在目的之内了。可以说就是正义的行为了。

4. 死刑是否是正义的?

也许有警示世人的作用。但处刑对象绝不可能被包含在这个目的之中。所以是不正义的。

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保留死刑,这不是出于正义的原则,而是基于功利主义的原则。即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5. 你和朋友在沙漠中遇难,只有最后一瓶水,谁喝了就能活下去,否则就会死。你背着朋友抢先喝掉了水。

不是正义的。你把朋友的生命当作保护你自己生命的手段。

6. 海难中救生小船上已经坐满了人。又有一个遇难者想要上船,带上他小船就会沉没,大家都没命。所以你推开了他。

这和上一个例子的区别在于,即使你把那个遇难者拉上船,最终也救不了他。但是就正义来说推开他而不施予任何帮助,就是不正义的。

最后两个例子是属于思想实验的范畴。在实际上不会有非此即彼的选择。最终判断在于是否于对方施与援手。

就像上面讨论的,有些地方和我们的“常识”不一样。对于此,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正义本身没有目的性的。

并没有为了某个人,某个团体,甚至整个人类而存在的正义。如同自然法则一样,正义是刻印在人心中先天的法则。所以这康德才会说他敬畏“天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令”

正因为正义并没有目的性,所以会出现即使毁灭整个人类也不应该杀死一个十恶不赦的人这样的结论。

而人类社会的规则(法律),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体所制定的约定。这一约定是有目的性的—为了共同体的利益和延续。所以在实际上很多地方人类社会的规则是基于功利主义的原则,而不是正义的原则。采用什么样的原则,决定于共同体的主权者的意志。坚持正义原则的人越多,共同体的规则就会趋近于正义原则,反之亦然。

苏格拉底告诉我们应该做正义之人,行正义之事。

Friday, April 9, 2021

无名与有名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前文描述了『名』不是『道』,它是依存于人类的认知的,是具有偶然性而不是恒久不变的。但人类要对万物进行认知,形成概念就必须有名称。

这一段是对名和道进行更深一步的剖析。

"无名,天地之始"

这里的"天地"在帛书本中是"万物"。因为老子主张道生万物,而不是天地生万物,所以这一句的"天地"应该是"万物"。因为道是永恒而不依赖于名的。万物在人类之前已为道所生,而那时候根本没有名的存在。所以说,万物开始于无名。

"有名,万物之母"

继而当人类出现后,人类就要对万物进行认知。这时人类首先就要给认知对象取了一个名称,而形成概念。从而区分出一个事物和其他的事物。

如前文所举的例子,给马取了名字叫"马",从而形成了马的概念 。那么通过这个"马"的概念一方面区别出什么不是马,另一方面就涵盖了所有种类的马,比方说黑马,白马....等等。所以在人类的认知上说,"马"这个名言成为人类认知上的各种马的母亲。

可以这样理解:

有名和无名是对道所创造的万物在人类认知产生前后的描述。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Wednesday, April 7, 2021

什么是名?

名可名,非常名。

前文描述了老子口中的的『道』是指万物的来源与归宿,是存在本身。而且因为道是形而上的概念具有超越性的,所以是无法用人类的理性去思维的。因此也是无法用人类的语言去描述的。

接下来的这一段是关于人的认知的。人的理性对万物的认知是需要形成概念的,而概念形成的前提是要有名称的存在。比方说,我们认知了马这种动物,接下来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它取个名字叫做"马"。取了名字之后,我们就可以区别马和非马。所以『名』也就是名字或名称,与道不同它是依赖于人的认知的。人类诞生之前,事物虽然是存在的但并没有名称;人类诞生之后才产生了名称,而名称的产生也是一种约定俗成,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所以名称并不是绝对和恒久不变的。

所以这里的"名可名,非常名"的意思就是:

给事物可以取一个名称,这个名称却不是恒久不变的。

这里的『名』和前文的『道』相比较,说明人类所能认知并为之命名的各个具体的事物都不是恒久不变的存在,都不是道本身。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uesday, April 6, 2021

什么是道?

道可道,非常道


这是道德经的第一章的第一句。老子道德经的中心内容就是道。那么什么是道呢?一种说法是宇宙的本原,引申为真理,原则,规律;而傅佩荣先生则把道论述为万物的来源与归宿。


规律和真理是对存在的描述而不是存在本身。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道当作真理,规律的话,那么在道之外应该有一个存在的主体。抛开存在的主体来讨论适用于这个主体的规律,显然是不合逻辑而没有意义的。所以,我认同傅佩荣先生的说法。也就是——道就是存在本身。


在认同了道是存在本身之后,就不难理解道德经的第一句了:


"道可道,非常道"


这里的"常"原本是"恒",因为避汉文帝刘恒的讳所以被改成了"常"。所以,这一句的意思是:


道如果是可以用语言来描述,那么就不是恒久不变的道。


因为道是存在本身,所以道具有超越性。也就是说,它是超出人的理性认知能力之外的,永恒不变的。既然是超越人类认知能力之外的,当然也无法用人类语言来描述。


类似的描述我们可以在康德在的《纯粹理性批评》读到——物自体;我们也可以在佛法中读到——佛所见证的真实都是离言的。存在本身属于形而上学的范畴。一旦我们用人的理性把它具体化,就会产生类似于"上帝无法造出一块儿他自己也搬不起来的石头"这样的悖论。当然了在基督教来看这句话本身就是对上帝的僭越。


今天先写到这里了。

Friday, September 18, 2020

关于选举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三章。在这一章里,论述的主题是政府首脑通过什么方式选出。

在前文《关于政府的设立》中,我们曾经描述过政府首脑的指定是一种涉及特定人物的特殊事务,所以不在主权者所能处理的范围之内,而是政府的职能。 所以根据政府所采用的制度不同,对于政府首脑选定的方式也不一样。

在民主制(全民民主制)政府中,绝大多数人民都是都是统治者,都是政府的一员。而所谓政府的"首脑"并不需要超于一般人的才能或权力。换而言之,在纯粹的民主制政府中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能力担当首脑的职责,不存在才能的问题。反过来,首脑的工作是一种社会奉公的行为,对个人来说是一种负担。根据各人的意志(投票)来把这个负担加于某一个或某一些人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所以卢梭认为在民主制政府中,最合适的选举方式是抽签。因为抽签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法律规定通过抽签来选举首脑也不影响法律处理一般事务的普遍性。

在贵族制政府中,政府的成员即统治者是人民中的一少部分人。大部分人民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在这种制度下,显然首脑是需要有才能的人 。相比于抽签,当然投票选举是更适当的方法。

在君主制中,因为君主是独一无二的。而阁僚也只能由君主来指定。所以不能存在首脑选举的问题。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Monday, August 24, 2020

关于投票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二章。在前一章里卢梭论述了一般意志是无法被破坏的:

当特殊意志(个人意志)所带来的利益大于损害一般意志所造成的危害时,人们往往会屈从于特殊意志。但当这种特殊利益消失后,人们又会重新按照一般意志通过保护公共利益来维护自身利益。

那么,如何判断在人民集会上的决定是否是基于一般意志的呢?卢梭的答案很简单就是看投票结果:

投票结果越趋向于全场一致,所做出的决定越趋向于一般意志;反之,投票结果的分歧越大,证明所作出的决定越趋向于特殊意志。后者代表国家的衰弱。

当然,卢梭在作出上述回答时的前提是人民在投票时是自由的。如果由于畏惧或诱惑所形成的全场一致,那么结论当然也不成立。

实际上当我们考虑投票结果的"一致性"的时候,不得不考虑参与投票的人的阶层。卢梭举了一个例子。在古罗马共和国时代,人民基本上分为两个阶层:平民和贵族。在各种集会上往往不能取得一致的结果。然而,当代表贵族的元老院不再干预人民集会时,人民集会的投票结果出奇的一致。

"这其实说明在古罗马共和国内存在着(平民和贵族的)两个国家。"

卢梭这样描述。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当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越大,阶层越多人民集会的决定越难统一于一般意志。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卢梭把它划分成了两个小问题来做回答。

第一个小问题是:

人民集会的表决必须是的全体一致吗?

对于这个问题,卢梭的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因为一般意志容易屈服于其他特殊意志,所以很难分辨什么是一般意志,什么是特殊意志。所以在实际上全体一致的投票是很难做到的。国家越衰弱,这种分辨就越困难。

但是卢梭说只有一个议题是必须全员一致的,那就是形成国家的基本社会契约。也就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把包括自己生命和财产在内的一切都交付于共同体。

那么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了。如果有人不愿意承认这个社会契约怎么办?卢梭的回答是如果有人不承认这个社会契约,并非社会契约被否决了,而是不承认契约的个人不再属于这个共同体了——他/她只是这个国家中的外国人。

除此之外卢梭说,

"在一个自由的国度里,如果有人选择在这里生活,那么也就是说他/她默认这个国家得以成立的社会契约。"

这里,卢梭特别强调了"自由国家",也就是说选择在一个国家生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基于外界的压力。 (在现实中真的可能吗? 笑)

第二个小问题是:

投票的多数决定制是合理的吗?

我在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一直有一个疑问:

在投票中少数服从多数。那么投票结果对于少数人来说就是违背其自身意志的。那么如何说在共同体中少数人是自由的呢?

卢梭在这里做出来正面的回答。他认为这个问题的设问是有错误的。

正如上述第一个小问题所论述的那样。所有共同体的成员都承认社会契约,承认一般意志对自己的约束。那么换句话说,如果法律符合一般意志。那么所有共同体的成员都是承认包括那些他们投了"反对票"在内的所有法律。所以,对于正常的人民集会的表决结果,个人是没有拒绝承认的正当理由的。

那么,为什么在这里要对"反对票"一词打引号呢?这是因为对人民集会中投票这一活动卢梭有不同的解释:

人民集会的投票的不是对提案表决同意或反对。而是表决议案是否与一般意志相符。所以,对于少数人来说投票结果仅仅意味着:"我对议案是否符合一般意志的看法是错误的"。

所以,就第二个小问题来说,卢梭的回答是肯定的。也就是多数决定制是有正当理由的。

尽管多数决定制是合理的,但卢梭并不主张一刀切的多数决定。他提出的原则如下:

"讨论的议题越重要越深刻,多数决定制中胜利方的所占的比例应该越接近全员一致;反之,讨论的议题的紧迫性越高,议决时所需要的差就应该越小。比方说对于需要立刻做出结论的紧急议题,即使赞成和反对双方仅有一票只差,也应该予以承认。"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uesday, July 28, 2020

关于一般意志是无法被破坏的

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第四卷第一章。第四卷主要论述国家的体制。在第一章里,卢梭通过比较理想的国家和濒临灭亡的国家来说明:

在每个人心中一般意志虽然有可能会屈服于其他特殊意志,但会永远存在。一般意志之所以会屈服于其他意志,是因为特殊意志带来的特殊利益大于损害一般意志而带来的危害。一旦这种特殊利益消失,每个人又会回归一般意志通过维护公共的利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我们先来看卢梭所描述的理想国家。这个国家的特征是:

* 人民思虑单纯而质朴;
*  每个人都通过保护公共利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  和平,团结,平等;
*  一项法律的成立仅仅是因为某个人把每个人心里的共同认识说出来,因此不会有反对意见。

按照卢梭的话说,

"正是因为人民淳朴之至,所以那难以被欺骗。"

人民之所以会被欺骗,是因为对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有所区别。而在理想国家中人民淳朴到把自己的利益与公共的利益合为一体,所以反而不会被诱惑,不会被欺骗。

"当我们看到在幸福的国度里,一群群农民在橡树下商议国家大事,并处理地非常得当的时候,我们如何能够忍住不去嘲笑那些为了虚名而故弄玄虚,玩弄伎俩把国家弄的乌七八糟的'精明的'政客们呢?"

卢梭如是评论理想的国家。他认为理论家们所犯的最根本的错误是因为他们光着眼于改造那些一开始就体制不好的国家,从而误以为上述理想国家并不存在。

当国家开始衰弱的时候,个人开始区分自己的利益与公共的利益。人们开始结党,通过小团体来影响国家/共同体。从而形成各种对立。按卢梭的话说:"即使最好的意见也不会毫无争议的获得通过"。

接下来当国家濒临灭亡的时候,各种代表特殊利益的特殊意志披着"一般意志"的外衣开始横行。人们不再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私利而斗争。

但即使是在国家濒临灭亡的这种情况下,卢梭说一般意志依然存在。在每个人心中一般意志之所以会屈服于某种特殊意志,仅仅是因为特殊意志所带来的私利大于损害一般意志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当抛开这种私利,人们依然会从一般意志出发通过维护公共利益而实现个人利益。

这也就是说,只要人民有投票权。尽管不同特殊意志之间会产生碰撞,但一般意志还是有机会得以伸张。

"在主权者的一切行为中,仅投票权这一项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剥夺的公民权利。"

卢梭如是说。

在下一章里卢梭要论述的就是投票。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