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18, 2020

关于选举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三章。在这一章里,论述的主题是政府首脑通过什么方式选出。

在前文《关于政府的设立》中,我们曾经描述过政府首脑的指定是一种涉及特定人物的特殊事务,所以不在主权者所能处理的范围之内,而是政府的职能。 所以根据政府所采用的制度不同,对于政府首脑选定的方式也不一样。

在民主制(全民民主制)政府中,绝大多数人民都是都是统治者,都是政府的一员。而所谓政府的"首脑"并不需要超于一般人的才能或权力。换而言之,在纯粹的民主制政府中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能力担当首脑的职责,不存在才能的问题。反过来,首脑的工作是一种社会奉公的行为,对个人来说是一种负担。根据各人的意志(投票)来把这个负担加于某一个或某一些人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所以卢梭认为在民主制政府中,最合适的选举方式是抽签。因为抽签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法律规定通过抽签来选举首脑也不影响法律处理一般事务的普遍性。

在贵族制政府中,政府的成员即统治者是人民中的一少部分人。大部分人民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在这种制度下,显然首脑是需要有才能的人 。相比于抽签,当然投票选举是更适当的方法。

在君主制中,因为君主是独一无二的。而阁僚也只能由君主来指定。所以不能存在首脑选举的问题。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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