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文描述了共同体的构成员在主权者有要求的时候有奉献自己一切的义务。关于这一段卢梭是这么描述的:
"如果国家有一个独立的精神人格,并且在这个精神人格的生命是在于由其构成员的结合才得以存在这一前提条件下,国家出于对自我保存的目的就必须对各个组成部分具有普遍并且绝对的控制力,从而能够驱使各个局部以达到对全体最好的目的。正如同自然界中的一个人被赋予了对其身体各个部分绝对的控制力一样。"
那么,是否一般意志就可以肆意的要求构成员(个人)牺牲他们作为个人的利益,而无视个人作为人的自然权利呢?
这显然是个否定的回答。卢梭给一般意志的这一权利划了一条明确的(相反,在我个人看来却是一条非常暧昧的)界限:
"共同体只有在对全体有必要的时候,才能要求个人做牺牲。没有必要的时候,甚至连想都不应该想这样的事。"
至于理由,按照卢梭的说法:
"无论是基于理性还是自然的法则,没有原因就不应该出现结果。"
所以,一般意志对于个人作为自然人的权利必须做出最大的尊重,而把对于个人意志或权利的规制应做到最小化,仅限于"必须"的时候。这样个人的自由才最有可能达到接近自然状态的无限制的自由,也才能使个人达到"自律给我自由"这样有德性的理想状态。
如果说一般意志被正确地反映到法律之中,那么按照我对卢梭说法的理解,这个法律的重点不在于扬最大善来创造理想社会,而在于惩最小恶来保护个人的最大自由。
所以,一般意志在运用国家力量的最基本原则是不能够肆无忌惮的暴走。可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能力正确做出这个"必要"性的判断吗?这是我们面临的第三个小问题了。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