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31, 2019

关于主权的界限(续)

在前文描述了共同体的构成员在主权者有要求的时候有奉献自己一切的义务。关于这一段卢梭是这么描述的:

"如果国家有一个独立的精神人格,并且在这个精神人格的生命是在于由其构成员的结合才得以存在这一前提条件下,国家出于对自我保存的目的就必须对各个组成部分具有普遍并且绝对的控制力,从而能够驱使各个局部以达到对全体最好的目的。正如同自然界中的一个人被赋予了对其身体各个部分绝对的控制力一样。"

那么,是否一般意志就可以肆意的要求构成员(个人)牺牲他们作为个人的利益,而无视个人作为人的自然权利呢?

这显然是个否定的回答。卢梭给一般意志的这一权利划了一条明确的(相反,在我个人看来却是一条非常暧昧的)界限:

"共同体只有在对全体有必要的时候,才能要求个人做牺牲。没有必要的时候,甚至连想都不应该想这样的事。"

至于理由,按照卢梭的说法:

"无论是基于理性还是自然的法则,没有原因就不应该出现结果。"

所以,一般意志对于个人作为自然人的权利必须做出最大的尊重,而把对于个人意志或权利的规制应做到最小化,仅限于"必须"的时候。这样个人的自由才最有可能达到接近自然状态的无限制的自由,也才能使个人达到"自律给我自由"这样有德性的理想状态。

如果说一般意志被正确地反映到法律之中,那么按照我对卢梭说法的理解,这个法律的重点不在于扬最大善来创造理想社会,而在于惩最小恶来保护个人的最大自由。

所以,一般意志在运用国家力量的最基本原则是不能够肆无忌惮的暴走。可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能力正确做出这个"必要"性的判断吗?这是我们面临的第三个小问题了。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uesday, March 26, 2019

关于主权的界限

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第二卷第四章。在描述这一章所要讨论的主题之前,我想起来在日本闹的沸沸扬扬的这样一则新闻——普天间美军基地移设问题。简单来说是这样的:

"1995年在冲绳发生了美军士兵集体强奸幼女事件,从那以后在冲绳就掀起来了要求返还美军基地的住民运动。现在的焦点就是把位于普天间的美军机场迁往何处?因为附近的一万两千户居民面临着噪音和美军飞机坠落等安全问题。可是没有其它地方愿意接收这个美军基地。"

把这个现实问题如果抽象出来,就是卢梭在这一章里要讨论的问题:

"共同体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够侵占构成员的个人权利?"

套用上面的例子来说:

"如果说美军基地是一种风险,日本国(共同体)在什么条件下才有正当的权利要求其构成员(冲绳人民)承担这个风险?"

也许你已经发现了,在这个看似简单明了的问题里,其实有很多暧昧,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需要澄清。为此我们需要把这个问题分解为几个小问题来看。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构成员的个人权利?如前所述,社会契约要求所有构成员把自己的一切包括财产,自由等都转让给共同体。这种转让完成后,构成员有属于个人而不属于共同体的财产和利益吗?

答案是没有。

也许你会质疑说:

"不对啊,在资本主义国家,不是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那么,让我们反问一句:

"这里的'私有财产'是谁认定的?"

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共同体(国家)。那么,如果抛开国家这个共同体,你的私有财产还存在吗?不存在。你无非是占了一部分资源,而没有任何正当性(自然状态的自由),换而言之,因为不受共同体的认定和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视你的"私有财产"是非法而不正当的。

所以,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是社会契约的一个条款,而前文说过社会契约的条款只是用来约束其构成员的,而无法约束主权者自身(参见前文"关于主权者")。所以这一条款只能保证其他构成员不能侵犯你的"私有财产"而无法约束主权者——人民全体。这里的"私有财产"之所以打引号是因为准确的说是你对共同体财产的使用权 。

总结来说,所谓构成员的个人权利,是在社会契约所规定的条款之内相对于其他构成员的权利,而不是相对于主权者的权利。

换而言之,如果全体人民要求剥夺你的"私有财产",甚至是你的生命,那也是无可厚非的。一个现实的例子就是法律。正因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体现,所以代表了主权者(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法律要求你缴税是正当的,判处你死刑也是正当的。你无法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来拒绝。

读到这里,似乎有点儿让人不寒而栗。是不是就意味着国家(共同体)可以肆意的剥夺个人的一切呢?

这里就牵扯出第二个小问题:

"一般意志有正当的权利去暴走吗?"

呵呵,今天先写到这里了。





Friday, March 22, 2019

5+7=12


康德说"5+7等于12"是综合判断、而不少人认为可以通过逻辑分析主词5+7来得到谓词12、所以这句话是分析判断而不是综合判断。

我赞同康德。呵呵、我觉得这句话是综合判断而不是分析判断。

因为从主词5+7谓词12过程是不可逆的。分析判断因为是说明性质,所以是可逆的。比方说

"单身汉是没有结婚的男人"

是分析判断、那是因为如果把主词和谓词调换:

"没有结婚的男人是单身汉"

依然可以通过分析主词得到谓词。换而言之、主词和谓词等价、没有信息的增加。然而,

"5+7等于12"

的逆向表述

"12等于5+7"

无法通过分析主词得到谓词。即两者的信息量不等价。所以是综合判断而非分析判断。

Friday, March 15, 2019

一般意志(公意)会出错吗?

如前文所述,一般意志是为了实现保护主权者的共通(同)利益的这一目的来运作国家力量的唯一意志。所以一般意志是不会出错的。

问题是一般意志能否真正地形成?在前文中我们写过主权不能被转让,也不能被分割。那么主权的行使只能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全体。那么让我们只考虑这一种情况来简化问题:

全体人民的议决是否就是一般意志?

卢梭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他把全体人民意志的简单叠加称之为"全体意志"以区别于一般意志。卢梭说:

"人总是渴望幸福,但却不是总能发现真正的幸福。人民不会被腐坏,但有却有可能被欺骗。"

也就是说,出于人本身的认知局限,人并不一定能知道什么是真正对自己有利的(缺乏德性,笑)。所以,即使是全体人民的投票结果也不一定就是一般意志。我们需要做进一步的考察。

首先,来说理想的状态。每个人都基于足够的信息,按照自己独立的意志来投票。人与人之间的意志会有冲突,不一致的地方。这个没有关系,这些冲突在投票的过程中相杀,从而最终形成接近一般意志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之间的分歧,冲突是良性的。比方说100个人有100个主张,在投票过程中,把冲突的意见相杀,最终达到一个具有统计意义上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最接近每个人的共同利益的,也即接近全体人民的一般意志。

反过来,我们就可以知道一种不好的情况了。那就是——结党。即一部分人基于某种理由结成一个团体,这团体在其构成员之间形成"一般意志",但对于整个国家来说这个团体代表的是一种"特殊意志"。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团体代表的特殊意志就会凌驾于其他个人的意志之上,从而使投票结果失去了其统计上的意义。比方说,100个人投票,其中20个人结党事先统一了意见,那么实际上,投票就是在80种特殊意志与20张完全一样的票所代表的一种特殊意志的对决,显然20张票所代表的这种特殊意志有着绝对优势,完全可以抹杀掉剩下的所有意志,而成为"一般意志"。这种情况,显然是不良的结果。因为完全可以出现立场先行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

抛开操作层面的课题,我们就可以整理出一个答案:结党是危害一般意志形成的重要原因。当然了,这只是在理想层面有指导意义。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hursday, March 14, 2019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二章。在第一章"主权是无法转让的"中,卢梭告诉我们,主权者只能是作为集合的人民全体,而且其主权也只应该由人民自己来行使。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在现实制度上卢梭主张的是彻底的直接民主制,而非代议制等间接民主制度。

在现实中,采用直接民主制度的国家少之又少(现在的瑞士?)。一方面是因为对于国家的规模等有很大的限制,所以很难运作;另一方面直接民主也有陷入愚民统治的风险(例如古雅典城邦的民主制)。所以,尽管所有国家都赞同卢梭的上述关于主权者和主权归属的观点,即"主权在民"的观点,但在运作上绝大多数却都是采取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制度。

对这种间接民主制度,卢梭给予的评价是:

政治学者们的完美戏法。正如同日本的幻术师玩的戏法一样。他(幻术师)在人们面前把孩子的肢体分割成一块一块抛向天空,但当这些肢体落回地面时又恢复成一个活生生的孩子。政治学者们把主权分割成像立法权,司法权,交战权……这样一块一块的权利由不同的集团去行使,最后又巧妙地把这些权利收集起来,就好像是由人民自己行使的主权一样。

对于这一段描述,一部分学者认为卢梭针对的是格老秀斯,但也有学者认为针对的就是孟德斯鸠。卢梭认为主权是不能分割的:

一个事项只能是由全体人民决定的,或者不是由全体人民决定的这两种情况。前者是法律,后者顶多只能说是命令。

所以,在执行层面的任何"以人民的名义……",在卢梭看来都是政治家(学者)们玩的把戏。

呵呵,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

Wednesday, March 13, 2019

主权是无法转让的

在前文曾经写过,在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把那些不遵循"一般意志"的成千上万的人送上了断头台。那么这里的疑问就是:

"究竟是谁代表了一般意志?"

很明显,在雅各宾派的例子中,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当权者们自认代表了一般意志。所以对不服从的人要实行"强迫自由"。关于一般意志,卢梭在这里有这样的描述:

"只有一般意志,才能依据公共的福祉这一国家设立的目的,来运作各种国家力量。"

那么什么是公共的福祉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卢梭称之为特殊利益。如果说国家设立可以用来调和特殊利益的对立,那么这个前提就是每个人的特殊利益不是完全不相容的,而是包含一致而共通的部分。正是因为这种共通的利益才使国家和社会得以存在。所以我们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

一般意志是通过保证每个人的特殊利益中的共通利益来达到"公共的福祉"这一目的。

在这个基础上,卢梭论述了关于一般意志如何运作的两个基本观点:

1. 主权者只能是集合体(人民全体),并且只能是由集合体(人民全体)所代表。

2. 主权者的主权不能转让。

对于第一点无需做太多解释。严格来讲类似

"我以人民的名义……"

这样的话根本不能成立,有时甚至是荒谬的。原则上代表人民的只能是人民全体。

或许你会质疑这种抽象的主权者的描述有意义吗?首先这里探讨的是哲学问题而不是方法论,需要把纷繁复杂的表象因素剥开来看本质,也就是主权的真正归属;其次,就现实来看民主政治也分为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两种类型。而直接民主就是人民全体通过投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直接行使主权。而现在盛行的代议制民主则是在运作方式上采取了妥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对于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的是非优劣就不属于这里讨论的范畴了。

第二点,主权是无法转让的。这意味着,主权只能由主权者(人民全体)来行使。不存在转让给领袖来行使一说。卢梭认为:

特殊意志(领袖的个人意志)不可能和一般意志保持一致。即使有一致的时候那也是偶然的不可持续的。因为特殊意志倾向于自我优先,而一般意志倾向于平等。

这一点其实是不言而喻的。没有任何一个个人或子集团能够正确无误的反映全体的意志。除非他(们)是上帝之类超越的存在(笑)。退一万步讲,即使在今天我们或许愿意转让主权给某位领袖,但我们永远无法确认明天我们应该这么作。所以,就根本来说领袖无法代替主权者(人民)行使主权。

那么按照这个说法,是不是就意味着领袖的命令无法代表一般意志,而无需理会了呢?并非如此。只是领袖的命令作为一般意志来适用需要一个条件:

有反对权的主权者都没有反对的时候,领袖的命令就可以作为一般意志来适用。换而言之,如果人民保持沉默,就意味着默认 。

在这里,我想主要包含了两层意思:

1. "有反对权"的主权者是否真的被赋予了反对的权利?换句话说,是否被给予了正当的机会去表达赞成或反对?

2. 主权者们是否受到了充分的说明,来形成自己的判断?听了一大堆搞不明白的东西,却被要求表达赞成或反对的意见,明显是没有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沉默即赞成"就变得非常危险的了。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Saturday, March 9, 2019

关于土地的支配权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的第九章,也是第一卷的最后一章。当个人基于社会契约结合成为共同体之后,他(她)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土地都转让给了共同体,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从个人转移到了共同体。当这种转移发生时,是否所有权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呢?

举个例子,当一个人发现了一座广大的岛屿,于是他宣布按照先占权这座岛屿归他所有,其他一切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许登上这座岛屿!对于这种强盗似的先占权的滥用我们可以明确的说这种做法是不正当的。但是当这个个人按照社会契约把他的一切权利都转让给了共同体(比方说他的国家),那么这个岛屿的所有权就变成了国家的,这时候所有权是否就变得正当了?卢梭说不会变的正当!所有权的性质不会因为从个人转让到了共同体就发生任何变化了。但是,因为共同体的力量远远大于个人,所以这种转让后的占有很难被推翻,即使是不正当的。

对于先占权,国家的先占权来自于其成员(个人)的转让。卢梭说先占权比起最强者的权利(力量即正义)来说,有一定的合理的地方。但是要把先占权正当化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 这片土地上并没有其他人居住。(你把当地人全部杀光,然后宣布土地的所有权,那是永远不会正当的);
2. 只占有生存所需的土地(贪婪的占有是永远不会正当的);
3. 在占有的土地上进行劳动和耕作。(只是为了占有而占有是永远不会正当的);

卢梭质问说:

"当西班牙探险家努涅兹•巴尔沃亚发现太平洋之后,仅仅在海边登陆就宣布整个太平洋和南美洲归卡斯蒂亚王国所有。这种理由难道成立吗?"

这当然是不正当的,即使是"所有权"从个人(巴尔沃亚)被转让给共同体(卡斯蒂亚王国)。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当转让发生后,你要面对的不是巴尔沃亚一个人的"蛮横",而是整个卡斯蒂亚王国。

但同时,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发现另一个基于社会契约的个人权利的确立。那就是,通过转让你对你的财产的所有权(在这里,准确的说是你作为公共财产使用者的权利)得到了共同体的承认和尊重。你对财产从自然状态的"占有"变成了共同体内被尊重的"合理的所有"。同时,共同体会为了保卫你的财产而与外国为敌。

所以,一个头脑理智的君主应该意识到,正是因为有臣民的存在,通过他们的转让才有国家(共同体)的土地与财产。而不是君主占有了土地才有了对土地上生活的臣民的统治权。后者不会带来任何凝聚力,从而会使一个国家土崩瓦解。

最后,当然还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个人先结合起来形成共同体,再去获得土地。对于获得土地而得到的利益,无论是大家共同享有还以依据某种规则按比例分配给共同体中的个人來享有,总要满足一个规则,那就是个人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要从属于共同体对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换句话说,我想这里包含两层含义:
1. 当共同体失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以后,个人无法保留自己对那块土地的所有权;
2. 不存在由自己单独所有,而不属于共同体的土地。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Friday, March 1, 2019

除非我相信了,我绝不会理解

"主啊,我并不求达到你的崇高顶点,因为我的理解力根本不能与你的崇高相比拟,我完全没有这样做的能力。但我渴望能够理解,因为我绝不是理解了才信仰,而是信仰了才理解;因为我相信:除非我相信了,我绝不会理解。"

——中世纪意大利神学家 安瑟尔谟

相信属于信仰,理解属于理性。许多人都和安瑟尔谟一样,信仰高于理性。当这种信仰发展到极致时,甚至可以完全否定理性。中世纪的另一位护教士德尔图良说:

"上帝之子死了,这是完全可信的,因为这是荒谬。他被埋葬了又复活了,这一事实是确定的,因为它是不可能的。"

这就是著名的"唯其荒谬,所以相信"。好像荒谬可笑,怎么会有这样的傻瓜呢?你也许会这么想。可是,对下面这句话我们是否耳熟能详?

"理解了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在执行中加深理解。"

这与德尔图良有区别吗?没有。毫无理由的地去相信与毫无理由地去否定都是不对的。

呵呵,今天偶尔听到这一段,顺便写下来。

2019/3/1追记:

对于“理解的要执行……”,这段话我上面的描述或许会造成误解。

我的意思不是要对抗上级或权威。行政命令或法律条文是无法抗拒的,不是因为你不理解就有合理的理由去拒绝或逃避。这是基于另一种意义上的契约精神。正如同苏格拉底虽然不承认对他的审判的合理性,但至死也不逃避对他的死刑判决。


我想表达的意思是对不理解的要保持警惕。不能因为是权威,偶像或亲人的主张而就放弃思考。“合理性”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它可以来源于理性,也可以来源于信仰。我觉得应该选择前者,特别是当理性与信仰发生冲突的时候。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