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28, 2020

关于一般意志是无法被破坏的

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第四卷第一章。第四卷主要论述国家的体制。在第一章里,卢梭通过比较理想的国家和濒临灭亡的国家来说明:

在每个人心中一般意志虽然有可能会屈服于其他特殊意志,但会永远存在。一般意志之所以会屈服于其他意志,是因为特殊意志带来的特殊利益大于损害一般意志而带来的危害。一旦这种特殊利益消失,每个人又会回归一般意志通过维护公共的利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我们先来看卢梭所描述的理想国家。这个国家的特征是:

* 人民思虑单纯而质朴;
*  每个人都通过保护公共利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  和平,团结,平等;
*  一项法律的成立仅仅是因为某个人把每个人心里的共同认识说出来,因此不会有反对意见。

按照卢梭的话说,

"正是因为人民淳朴之至,所以那难以被欺骗。"

人民之所以会被欺骗,是因为对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有所区别。而在理想国家中人民淳朴到把自己的利益与公共的利益合为一体,所以反而不会被诱惑,不会被欺骗。

"当我们看到在幸福的国度里,一群群农民在橡树下商议国家大事,并处理地非常得当的时候,我们如何能够忍住不去嘲笑那些为了虚名而故弄玄虚,玩弄伎俩把国家弄的乌七八糟的'精明的'政客们呢?"

卢梭如是评论理想的国家。他认为理论家们所犯的最根本的错误是因为他们光着眼于改造那些一开始就体制不好的国家,从而误以为上述理想国家并不存在。

当国家开始衰弱的时候,个人开始区分自己的利益与公共的利益。人们开始结党,通过小团体来影响国家/共同体。从而形成各种对立。按卢梭的话说:"即使最好的意见也不会毫无争议的获得通过"。

接下来当国家濒临灭亡的时候,各种代表特殊利益的特殊意志披着"一般意志"的外衣开始横行。人们不再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私利而斗争。

但即使是在国家濒临灭亡的这种情况下,卢梭说一般意志依然存在。在每个人心中一般意志之所以会屈服于某种特殊意志,仅仅是因为特殊意志所带来的私利大于损害一般意志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当抛开这种私利,人们依然会从一般意志出发通过维护公共利益而实现个人利益。

这也就是说,只要人民有投票权。尽管不同特殊意志之间会产生碰撞,但一般意志还是有机会得以伸张。

"在主权者的一切行为中,仅投票权这一项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剥夺的公民权利。"

卢梭如是说。

在下一章里卢梭要论述的就是投票。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uesday, July 14, 2020

关于防止政府篡权

"设立政府的行为绝不是基于契约,而是法律。被委以执行权的人们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公仆。人民可以在自己的喜欢的任何时候任命抑或撤销他们。而对执政者来说,重要的不是契约而是服从。因为他们在接受国家职务的时候只是在履行作为市民的义务。就成为执政者的条件来说,他们并不拥有任何权利。"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十八章。在这一章的一开头,卢梭就用上面的这一段话先给政府定了性,即人民公仆。政府和人民之间不是契约关系,所以不存在由此而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契约只有一个就是个人和主权者之间的契约:

个人把包括生命和财产在内的一切都交给共同体,形成一种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结合方式,使得个人在不失去自身的自由的同时,又从共同体那里得到对于自己身体和财产的保护。

而一个市民在成为执政者时也只是在履行上述契约中的义务。

"主权者在他们愿意的时候可以随时更换政府。"

这句话在权利上(理论上)是正确的。可是在实际上作为一条政治准则:

"除非政府真的与公共福祉无法相融,千万不要去触动已经确立了的政府。"

却又是存在的。为什么呢?原因在于需要把主权者意志与部分人的意志区分开,基于前者撤换政府是合法的行为,而基于后者颠覆政府则是反叛。在实际上很难区分这两者,而政府基本上会毫无悬念地把任何企图推翻政府的行为划归为第二种并加以镇压。这也就造成了对主权的篡夺。而且这种篡夺是在披着行使法定范围内的权力的外衣下进行的。

对于这种对主权的篡夺,卢梭曾在前文中给出过答案。那就是人民集会(参见《关于如何维持主权》)。定期的举行人民集会来表达主权者的意志。因为这是法定集会,所以政府无法用合法的手段阻止。而在人民集会上,卢梭说下面两个议题是必须的,不可省略的:

1. 主权者愿意保持现在的政府形式吗?
2. 主权者同意政府的执政者们继续执政吗?

显然第一个问题是一般性事务,是站在主权者的立场上,第二个则是特殊或者个别事务,是站在"所有人民构成的民主制政府"的立场上。

卢梭说:

"如果说集合在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们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事,那就未免太荒谬了。 "

也就是说,在人民集会上主权者的意志——一般意志能得以确认。

虽然在道理上说好像是正确的,可是除非全体人民都有着相同的情报源和认知能力,否则如何能形成统一的意见?而只要是意见不统一,如何能说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一般意志?即使是多数决定。所以,我觉得卢梭的主张虽有理论上的意义,但在实际上并无可操作性。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Thursday, July 9, 2020

关于政府的设立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十七章。在前一章中卢梭论述了政府的设立并非基于主权者和统治者之间的某种契约。单纯是因为主权者需要政府来保持共同体的活力。

# 以前我们曾经论述过,统治者的比例越大,共同体的活力就越小:君主制的活力>贵族制>民主制。


那么政府的设立是基于基于什么原理呢?卢梭的回答是这是以下两个行为的复合:

1. 法律的确立;
2. 法律的执行

前者是指主权者决定建立政府;后者是任命统治者来构成政府。

很显然前者处理的是一般性事务所以是法律,是主权者所负责的范围。而后者涉及到具体的人或团体,所以是个别事务而不是法律。也就是说主权者无法指定谁构成政府成为统治者。而这种个别事务本应该由政府来处理的。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没有政府,无法任命政府的构成者;
没有政府的构成者,无法形成政府。

那么,主权者只是决定要成立这样或那样形式的政府,去无法让政府真正建立起来!对于这样一个悖论的解决,卢梭给出的答案是:

"这是主权者在向民主制转变的一瞬间完成的。"

乍一听这句话让人摸不着头脑。但回顾一下民主制的定义就明白了:

在民主制里,全部或绝大部分人民是统治者。

也就是说最开始的时候,全体人民在民主制的形式下形成了一个"临时政府"。这个"临时政府接着"按照主权者的意志=法律确立一个这样或那样形式的真正的合法政府(当然了,如果主权者的意志=法律所定义的政府形式就是民主制的话,这个临时政府就变成了真正的政府)。

在卢梭看来这是合法地建立政府的唯一方式。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Friday, July 3, 2020

关于政府的建立并非基于契约

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十六章。这一章回答的问题是:

"政府的建立是否基于主权者和统治者之间的某种契约?"

在前文中我们曾经描述过主权是无法转让的。所以规定一般事务的立法权是不能转让的。那么主权者(人民)是否应该同时拥有处理特殊事务的执行权呢?

这个问题也在前文中曾经讨论过。如果主权者同时拥有立法权和执行权,那么按照卢梭的话来说就是:

"权利和事实被混为一谈,从而无从分辨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

当一个立法者同时也是执行者时,他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无从验证。正因为如此,主权者需要代理人也就是政府来行使执行权。那么主权者和政府之间是契约关系吗?

如果是契约关系,那么契约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主权者和政府之间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吗?

卢梭的回答是不存在。

他的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主权者处于共同体的最上位。它不可能给自己再安置一个统治者。这是荒谬而自相矛盾的。主权者和个人之间之所以有契约关系,是因为个人的两种身份——既是主权者的一员,又是臣民。

2.主权者和某个团体和个人之间的契约明显不属于一般性事务,而是特殊事务。而如上所述,主权者只能通过法律来处理一般公共事务。所以这种"契约"明显是不合法的。

3. 这种"契约"因为不合法,所以没有第三方的保证。契约的履行只能基于"自然法"。这实际上就是权力者的一面之词。

"这无疑是把

'我把我所拥有的一切都给你,条件只是你把愿意归还给我的部分还给我就好。'

这样一件荒谬的事情冠以契约之名。"

卢梭如是评价把政府的设立是基于契约的观点。在卢梭看来政府的设立仅仅是因为主权者需要政府行使执行权而维持共同体的活力。主权者对政府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上的义务。政府只是主权者的代理人,而主权者可以在任何它愿意的时候更换这个代理人。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