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anuary 22, 2020

关于混合政府

前一段时间又是定例的CES出差,比较忙乱,就把读书放到了一边。呵呵,这两天终于可以转回正轨了。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七章。在前文中,卢梭论述了三种政府的形态:

* 民主制
* 贵族制
* 君主制

而在这一章里,卢梭要阐述的是在实际上严格来说本不存在一个真正的单一政体。民主制也会有领袖;而在君主制里,君主也有他的大臣们。一般的政府都是一种混合政府。而执行权通常是由多数人向少数人过渡的形式进行分配,即少数人掌握更大的执行权。不同的是,在君主制和贵族制中多数人依附于少数人;而在民主制中少数人依附于多数人。

也就是说,在实际上执行权是根据需要而被分割的。而这种分割就带来了不同的混合政府。在前文,我们曾描述过卢梭主张的这样一个等式:

S/G=G/P

主权者(S),政府(G)以及臣民(P)三者之间关系是主权者对政府的约束应等同于政府对臣民的约束(参加前文《关于政府的一般论》)。那么,当政府的力量过于强大而主权者无法对其约束时,即执行权有逸脱出立法权的危险时,我们就需要对其权力进行分割。这种分割有以下两种形式:

1. 各个部分互相依存,不能独立运作。
2. 各个部分完全独立,有各自的权威。但各个部分又都不完整。

卢梭认为第一种优于第二种,因为它更容易把国家融合成一个整体。

把政府的执行权加以分割,并不影响各个部分对臣民的约束力;但消弱了政府相对于对主权者的力量。

反之,当政府的力量过于薄弱。从而导致行动力低下(比方说单一民主制政府)。那么就需要做相反的调整,比方说设置仲裁机构(各种委员会,法庭等等)来统一各个部分的不同意见。

总结来说,这一章要说明的问题是在实际上不存在单一的政体,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府的执行权做必要的调整。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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