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anuary 22, 2020

关于君主制

这是《社会契约论》的第三卷第六章。无论是民主制还是贵族制,"统治者"都是一个由某个团体所构成的抽象精神人格。而在本章所论述的君主制中,这个精神人格归结于一个自然人。我们称之为国王或国君。

在君主制中,人民的意志与政府的意志,公共的力量与政府的特殊力量都由君主的意志来驱动。没有反对力量,这使得国家中的一切作用力都指向同一方向。国家的一切也都朝着同一目的地前进。很显然这是最有能动性,也是最有活力的政府。可是

"这个前进目的地并不是公共的幸福。所以,这个统治的力量的存在会不断的地危害这个国家。"

卢梭如是说。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国王与人民的两种关系。

* 一致的关系
   人民敬爱国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力量即国家公共力量完全成为政府所能运用的力量。政府的力量也就是国王的力量达到最大值。这种力量主要是对外的,也就是对邻国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越富足,人口越众多对国王越有利。

* 对立的关系
   人民与国王/政府之间相互猜忌,相互防备。人民的力量即国家公共力量既有能为政府可以运用的部分,也有可以颠覆政府的部分。国王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就需要消弱人民,使他们贫弱从而无法对抗国王。这时国王/政府的力量主要对内的。

很显然,第一种关系是教科书式的理想状态。任何一个说教者都会这样说,任何一个国王也都知道应该这么做(让人民爱戴自己)的,但在实际上很难做到。第一种关系(因敬爱而服从)所产生的力量虽然是最为强大的,但同时也是最易变和不稳定的,是有条件的。其所带来的利益(对邻国造成威胁)也是次要的。

而第二种关系则是比较现实的状态。即使是最贤明的国王也都希望在不威胁到他的支配的前提下可以为所欲为。而这种欲望总是很容易会破坏第一种关系所成立的条件。所以,国王与人民之间必然会存在猜忌与防备。而这一点因为直接影响到国王的统治,所以对国王来说是主要而根本的利益。

很显然上面两种关系是对立的。国王们总是要站在自己的角度上来考虑,把自己的利益摆在第一位。当两种利益摆在面前,当然首先选取根本利益。所以对国王来说对人民的防备和压制占主导地位,而赢得敬爱则是在此之上考虑的问题。所以卢梭会说君主制会不断的地危害这个国家。

其次,在前文中曾经描述过,政府中执政官的人数与政府的抑制力是成反比例的。民主制中,每一个人都是执政官,所以抑制力最弱。而君主制中只有君主一个执政官,抑制力最大。而君主又不可能单独一个人管理一个国家,所以就需要有政府中的其他成员诸如各个王公贵族。在共和制中元老院的议员是由民众选举产生;而在君主制政府中王公贵族是由国王任命。很显然前者更容易选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而在君主制政府中更容易出现玩弄权术,勾心斗角的小人。这是君主制危害国家的第二个原因。

再次,国王的能力有高有低。他所适合于治理的国家的尺度也不一样。能力低的国王治理大国就会手忙脚乱;反之能力过强的国王治理一个小国也同样是不合适的。那样会英雄无用武之地,国王很容易陷入自己的妄想之中而脱离实际。可是君主制中国王是世袭的,所以经常会出现不称职的国王。于此相对,元老院的执政官因为是多个人,所以整体就会相对稳定。

再次,君主制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那就是缺乏连绵不断的继承性。简单来说就是即使我们能够判断一个国王是英明的,但我们却无法断定其子孙后代都是英明的。所以,世袭制本身就决定了君主制对国家会造成伤害。

那么在这里就会产生一个朴素的疑问。国王通过选举产生不就可以了吗?卢梭说那也不行。因为在一个国王死去后,新的国王被选出前就会出现一个统治者不在的过渡期:

"这是个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时期,除非公民们都是大公无私刚直不阿的——对于这种政府来说这基本上是无法指望的,阴谋和腐败就会肆无忌惮地横行。把国家搞到手的人当然也会从弱者身上把自己付出的东西拿回来,也会转手把国家卖出去。一切都将会是金钱和权力的交易,贪婪会蔓延到整个国家。人民在这样的国王治理下所享有的'和平'还不如没有国王统治下的无秩序的状态。"

君主制由于君主是唯一的,而且不存在遏制君主权力的力量,所以即使是民主选举也无法保证君主的德才兼备。完全可能选出一个阴谋家。而一旦选出一个阴谋家,因为没有第二次再选的机会一切就都结束了。所以,缺乏继承性或连贯性是君主制本身特征做决定的致命问题。而这种不连贯性最终导致君主制政府统治的不安定与变化无常。

最后卢梭是这么描述君主制的支持者的观点的:

"根据这种不连贯性,我们还可以解决王权派的政论家们所常有的一种诡辩;那就是,他们不仅以国家政治来比附家政,以君主比附家长,——这种谬误已经是被我们驳斥过了的,——而且还任意地赋予这位行政官以种种他所必需具备的德行,并总是假定君主真的就是他所应当是的那种样子。靠着这种假定,皇室政府就显然要比其他一切政府更为可取,因为它无可辩驳地乃是最强而有力的政府;而且要不是由于缺少一个更能符合一般意志(公意)的团体意志的话,它还会是最好的政府。但是,如果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天性上的国王本来就是极其罕见的人物;最末天性与幸运两者能汇合在一起而把王冠加在他的头上,那就更该是多么地罕见。而且,因为皇室的教育必然会腐蚀接受这种教育的人,所以对于那一系列培养出来就是为了治国的人们,我们还能期望什么呢?因此,把皇室政府与一个好国王的政府混为一谈的,就只好是自欺欺人罢了。为了能看清楚这种政府的本身究竟如何,就必须要考虑到昏庸无道的君主治下的政府;因为这些君主们即位时就是昏庸无道的,否则就是王位使得他们昏庸无道的。 "(何兆武先生译)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



关于混合政府

前一段时间又是定例的CES出差,比较忙乱,就把读书放到了一边。呵呵,这两天终于可以转回正轨了。这是《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七章。在前文中,卢梭论述了三种政府的形态:

* 民主制
* 贵族制
* 君主制

而在这一章里,卢梭要阐述的是在实际上严格来说本不存在一个真正的单一政体。民主制也会有领袖;而在君主制里,君主也有他的大臣们。一般的政府都是一种混合政府。而执行权通常是由多数人向少数人过渡的形式进行分配,即少数人掌握更大的执行权。不同的是,在君主制和贵族制中多数人依附于少数人;而在民主制中少数人依附于多数人。

也就是说,在实际上执行权是根据需要而被分割的。而这种分割就带来了不同的混合政府。在前文,我们曾描述过卢梭主张的这样一个等式:

S/G=G/P

主权者(S),政府(G)以及臣民(P)三者之间关系是主权者对政府的约束应等同于政府对臣民的约束(参加前文《关于政府的一般论》)。那么,当政府的力量过于强大而主权者无法对其约束时,即执行权有逸脱出立法权的危险时,我们就需要对其权力进行分割。这种分割有以下两种形式:

1. 各个部分互相依存,不能独立运作。
2. 各个部分完全独立,有各自的权威。但各个部分又都不完整。

卢梭认为第一种优于第二种,因为它更容易把国家融合成一个整体。

把政府的执行权加以分割,并不影响各个部分对臣民的约束力;但消弱了政府相对于对主权者的力量。

反之,当政府的力量过于薄弱。从而导致行动力低下(比方说单一民主制政府)。那么就需要做相反的调整,比方说设置仲裁机构(各种委员会,法庭等等)来统一各个部分的不同意见。

总结来说,这一章要说明的问题是在实际上不存在单一的政体,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府的执行权做必要的调整。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