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在建造拱形建筑的时候,建筑过程中一直需要有外部的工具支撑建筑物。直到拱形的最顶端那块石头——拱心石(keystone),被放置完成。此后拱形建筑就可以不依靠外力独立地支撑起自己。而风俗习惯就是法律体系中最后的那一块拱心石。"
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十二章"法律的分类"里,卢梭描述了一个国家中存在的各种关系,以及由此确立的各种法律体系。
第一种关系按卢梭的话来说是"全体对全体"的关系。就是描述共同体作为一个政治体如何对其自身施加作用力的。如前文所述,在卢梭看来"人民"有两重身份,一种是作为国家统治者的主权者;另一种是作为被国家所统治的臣民;而在这两种身份之间作为中介的就是在即将描述的《社会契约论》第三卷里的主角——政府。规定这种全体之于全体的关系的法律被称为政治法,或者叫基本法。
第二种关系是涉及构成员的,由两部分构成:
1. 个人对其他构成员的依存;
2. 个人对共同体(即国家)的依存;
理想的状态是前者的程度越小越好,即一个个人独立于其他个人。因为这样个人就不至于屈从于其他个人的意志;而后者的程度则应越大越好,因为共同体(国家)是对个人自由的最终保障。规定这一关系的法律是民法。
第三种关系是个人与法的关系,当个人不遵守法的约束的时候,需要强力迫使其遵守。规定这一关系的是刑法 。换而言之,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证。
除了上述三种关系及所对应的三种法律体系之外,卢梭说:
"最重要的是第四种,它并非刻印在大理石柱或青铜版上,而是被刻印在每个人的心中,它是一个国家真正的法律,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退消亡的时候,它承担起更新和重建的责任。从而使人民保持它因之而来的那种精神。即逐渐用习惯的力量去取代权威。我所说的是风俗习惯。"
在前文中,我们曾经描述过,立法需要因地,因人制宜。在不同的环境下需要制定不同的目标,而通过不同的法律来实现这些目标。而在这里是指法律本身的制定实际上是依存于人民的风俗习惯的。换句话来说就是长久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是植根于人的心中,并非能靠权威的一纸条文就能够改变的。相反,法律需要长久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去保障,从而使之能够推行。卢梭把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比喻成法律体系中的拱心石。
所以说,改变一个国家。不是通过强力和权威在一夜之间就可以做到的。马克思说: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可实际上改变世界意味着要改变观念,而这个过程不是一场革命就能够实现的,这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需要的就是描述世界。我想这也就是卢梭所说的:
"赋予人民以法律既不能在固执不化的"老年期",也不能在懵懂的"婴儿期",而只能在在"壮年期",否则就注定会失败"。
今天就写到这里了。